湘人社建函〔2021〕52号
省委组织部:
王彬代表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分别提出的《关于完善村级干部社会保障待遇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一、关于尽快落实村级干部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城市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中规定的用人单位,村民(城市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属于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定范围。但是,根据国家和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现行政策,村干部若同时在用人单位工作,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符合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条件,可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同时,村级干部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符合失业保险参保条件,用人单位可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关于逐步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其工作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三、关于补缴养老金,解决村、社区老干部后顾之忧的问题
村干部若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根据湘人社发〔2019〕22号文件规定:“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按不低于当前年度最低缴费档次标准补缴以前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可以按有关规定补缴。
村干部若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不得违反国家政策进行补缴。
村级干部是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力军,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我们将在组织部门的牵头部署下,积极研究制定村级干部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具体办法,有效保障村级干部待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