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建函〔2021〕50号
省民政厅:
王建平代表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动员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基本情况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我厅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积极配合教育、财政等部门,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教师待遇,主要有:一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部署,确保及时按标准兑现幼儿园教师基本工资在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基础上提高10%的政策。二是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对于属于公益二类的幼儿园实行倾斜。三是落实公办幼儿园教师按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教龄津贴。四是实行基层教育人才津贴,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将公办园在编教师纳入该项津贴发放范围。同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自2008年起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截至2020年底,我省已通过考试产生近1.5万余名持证社会工作者,基本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稳定的人才梯队。为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升能力素质,2019年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针对社会工作发展需要,2020年支持湖南师范大学开展“社会工作参与乡村振兴能力建设”高级研修班,资助经费17万元,有力提升社会工作领域专技人员业务水平。
二、相关政策
(一)我省公办幼儿园在编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其中基本工资由国家统一标准,绩效工资水平按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单位在当地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分配。
(二)《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要求,我省于2008年起组织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人员均可通过考试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两个级别的职业资格。2019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9〕67号)明确: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直接认可其具备初级、中级职称。
三、对于建议的采纳意见及打算
(一)关于鼓励在岗社会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认可相应职称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
(二)关于支持社会工作领域专技人才培训的问题。大力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研修项目,下一步,围绕社会工作领域发展需要,支持举办国家级、省级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班,稳步提高社会工作领域青年专技人员业务水平。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