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提函〔2021〕58号
周江林、陈丹萍、贺吉清、刘霞、谭奇元、刘习明委员:
您们在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新形势下我省工伤保险政策体系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一、关于完善工伤康复配套政策,确保省级统筹后工伤康复待遇不下降
我省工伤康复工作起步较早,2007年就印发了《湖南省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湘劳社工字〔2007〕122号),并于2008年出台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湖南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结算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6号),作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的标准。2016年,国家审计署长沙特派办对我省工伤保险进行了审计,审计报告指出“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未经批准自定工伤康复服务收费标准”、“《湖南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结算标准(试行)》明确的收费项目未取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为此,《湖南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结算标准(试行)》有效期到期后,我们未再重新公布,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该文件现已失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要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的康复项目,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协商,争取支持。未经批准或同意的医疗康复服务项目暂不开展”。经询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康复项目属于医疗服务项目,其申报主体应当是开展康复项目的医疗机构。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向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康复项目收费标准,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将康复项目纳入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我省从启动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开始就倡导“先康复,后评残补偿”的管理模式。我们将认真研究工伤康复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伤康复政策措施,鼓励市州在做好工伤医疗康复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工伤职业康复,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重返工作岗位。
二、关于完善工伤预防服务体系
2020年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0号),我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湖南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我们将按照我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和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针对工伤事故风险较高的行业企业,积极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切实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三、关于创新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政策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进步和全面普及,我国新经济新业态迅猛发展,给劳动就业领域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新经济新业态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是新增就业的重要渠道。另一方面,它模糊了传统劳动关系,进而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造成影响。尤其是工伤保险制度以劳动关系为参保前提,新经济新业态的去劳动关系化造成大量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无从保障。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第一次从国家层面提出了:“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按照文件精神,人社部会同相关部委正在研究制定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具体办法,待人社部正式下发文件后,我们将按照人社部部署要求,稳步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