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提函〔2021〕41号
省卫健委:
徐新楚委员在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乡村医疗服务体系提高乡村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在岗位设置、职称评审及提高待遇等方面出台一系列倾斜政策,鼓励卫生专技人才扎根基层奉献,为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等方面提供人才支持。
二、现行政策
(一)完善基层卫生职称制度。一是出台《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6〕75号),在卫生领域全面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制度。基层卫生职称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一经单位聘任,享受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福利待遇。二是印发《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高级职称年度评审职数申报与管理的通知》(湘职改办〔2020〕3号),明确:“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高级职称实行比例单列、总量控制,不占当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三是出台《关于明确部分系列(专业)晋升职称基层工作经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职改办〔2020〕4号),设定服务基层为职称参评必备条件,继续引导和督促城市医务人员下基层服务。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的,须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二)加大待遇倾斜力度。一是乡镇卫生院按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二是实施农村基层卫生人才津贴。对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的在编在岗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片区农村卫生院工作期间,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人才津贴。三是到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基本工资适当高定,可提前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按规定予以高定一级或二级。四是实施医疗卫生相关岗位补助和津贴。根据《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22部委<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卫疾控发〔2017〕12号),对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可分别不低于每人每月800元、400元标准给予职业风险补助。在基层医疗机构中设立“全科医生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标准发放,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医务人员工资待遇。五是出台《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76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卫发〔2018〕3号)等文件,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突破现行绩效工资调控水平,给予重点倾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采纳情况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优化完善卫生专技人才职称评审机制。二是配合卫健、财政等部门落实好相关待遇倾斜的政策,按照“两个允许”要求,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倾斜力度。三是落实省委关于基层建设“1+5”文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待遇,继续实行大中专毕业生到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基本工资高定和相关津贴补贴。和卫健等部门配合,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落实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保障政策。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