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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477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1-05-14 16:19

湘人社提函〔202140

省卫健委:

黄东红委员《强力推进医共体建设,确保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在岗位设置、职称评审及提高待遇等方面出台一系列倾斜政策,鼓励优秀卫生专技人才资源下沉。

二、现行倾斜政策

(一)引导人才服务基层、扎根基层。一是适当提高岗位结构比例。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在原有基础上,中级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进一步畅通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晋升通道。二是科学合理招聘专业人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准的编制内招聘以下人才,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1、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土化培养学生;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卫生技术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全日制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急需紧缺人才;3、取得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二)完善基层卫生职称制度一是出台《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675号),在卫生领域全面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制度。基层卫生职称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一经单位聘任,享受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福利待遇。二是印发《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高级职称年度评审职数申报与管理的通知》(湘职改办〔20203号),明确:“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高级职称实行比例单列、总量控制,不占当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三是出台《关于明确部分系列(专业)晋升职称基层工作经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职改办〔20204号),设定服务基层为职称参评必备条件,继续引导和督促城市医务人员下基层服务。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的,须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三)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待遇倾斜。一是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进行倾斜2018人社、财政印发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突破现行绩效工资调控水平,给予重点倾斜,探索建立绩效工资水平与绩效考核结果、医疗服务收入等因素挂钩的正常增长机制。二是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2017年选取株洲、郴州、张家界3市所有公立医院进行试点;2018年扩大试点范围,其余11个市州至少选择1家公立医院、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公立医院纳入改革试点。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放宽公立医院薪酬水平调控线,建立薪酬总量与医疗服务收入、绩效考核及医保控费指标等挂钩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规范公立医院分配秩序,改善医务人员待遇。对医院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长沙等地公立医院薪酬改革试点范围内的医院主要负责人年薪根据考核结果由财政直接发放。对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探索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特殊报酬。2020年,我省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76号),要求各地尽可能将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纳入当地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赋予公立医院更大内部分配自主权。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自主分配,可自行设立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和岗位特点的薪酬项目,充分体现不同岗位差异。三是建立医疗卫生人员相关津贴补贴。201811日起,对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可分别不低于每人每月800元、400元标准给予职业风险补助。对基层全科医生设立“全科医生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500元标准发放,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医务人员工资待遇。按国家部署调整卫生防疫津贴保准,加大对疾控、公卫等机构中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风险的工作人员的保障力度。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采纳情况

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基层事业单位人事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制度,畅通基层人员晋升通道;加强创新基层事业单位招聘制度,着力解决基层“招人难、留人难”问题。二是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优化完善卫生专技人才职称评审机制。三是及时利用好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结余留用资金、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增加的医院可支配收入,贯彻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指导各地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总量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四是配合卫健等部门,加强指导,优化医疗机构的绩效工资内部考核分配,绩效工资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贡献突出人员倾斜,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使用年薪制、项目工资制、协议工资制等特殊薪酬制度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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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477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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