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提函〔2021〕14号
省教育厅:
彭善琼委员在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优化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轮岗制度,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出台政策措施,支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积极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二、相关政策
(一)职称评审方面。一是实行“凡晋必下”。《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发〔2019〕13号)及五个实施方案要求:为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应有累计2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二是建立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制度。《关于建立湖南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实施意见》(湘职改办〔2020〕13号)提出: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在职在岗教师符合申报条件,可跨校、跨行政区域“对岗”申报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旨在吸引一批城市优秀教师到乡村中小学校任教。三是对交流教师优先评聘。《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7〕314号)明确: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二)提高农村教师待遇方面。2015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工作补贴实施中有关操作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为全面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一是落实基本工资与相关津贴补贴。按照国家和省里部署,出台或转发相关文件,确保及时按标准兑现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高定,落实乡村教师按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二是确保绩效工资兑现。近年来,中央和省财政每年固定安排20.77亿元,支持市县为义务教育教师兑现绩效工资,补助经费列入了对市县转移支付基数。在绩效工资分配时,要求向艰苦地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教师倾斜。三是实施乡村基层教育人才津贴。自2016年起,我省对所有贫困县实施了乡村基层教师人才津贴政策。根据学校在自然村寨、村委会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含县城关镇)三类情况,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500元、300元的教育人才津贴。所需资金按省拿大头的原则进行分担,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4亿元。从2019年9月1日起,扩面到全省贫困地区以外的县市区。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教师,根据学校所在位置,区分行政村(含自然村)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含街道、县城关镇)两类情况,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150元的人才津贴。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共担,全省每年将新增投入3.49亿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24亿元(占比约64.18%)。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确保省定标准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提高乡村教师补助水平。
三、对于建议的采纳意见及打算
(一)职称评审方面。一是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严格落实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应有累计2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的要求。二是待全省首次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我们将总结各地的经验做法,听取基层教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改进完善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二)提高农村教师待遇方面。一是我们将充分调研,同时也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请求国家适时调整教龄津贴政策。二是和教育、财政等部门配合,指导市县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面的政策,对农村学校教师交通补贴,班主任津贴,教育教学奖金等情况纳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进行考虑,通过奖励性绩效体现出向班主任老师和优岗教师的倾斜。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