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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007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1-04-09 11:22

湘人社建函〔202115

教育厅:

肖志良代表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职称比例,增加中高级职称岗位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等措施,持续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培养选拔高素质教师队伍,增强广大中小学教师的成就感和获得感,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

二、相关政策

2016年,国家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规定,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2020,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建立湖南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实施意见》(湘职改办〔202013号)规定,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由省里组织评审、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由市州组织评审、基层中小学一级教师由县市区组织评审

2020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核定全省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2026)规定,全省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岗位职数实行总量控制,分地区、分层级统筹使用。

三、对于建议的采纳意见及打算

(一)关于适当增加中高级职务岗位职数的比例对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进行动态管理的问题。一是贯彻落实《关于核定全省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2026)要求,指导市州增设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岗位,合理确定岗位结构比例,优化岗位设置方案。二是会同教育部门开展调研,适时调整教育系统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适当提高中、高级结构比例,进一步畅通中小学教师晋升通道,增强教师的成就感和获得感,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

(二)关于对专家和优秀教师不占聘用岗位数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延退的高级职称女教师不占聘用岗位数的问题。目前,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政策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在相应岗位职数限额内组织实施人员聘用工作。下一步,根据国家关于特设岗位的管理办法(正在研究制定),出台我省特设岗位实施意见,事业单位根据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发展引进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等特殊需要,在常设岗位不足的情况下,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一般在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中设置,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三)关于任教时间长的教师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职称的问题目前,全国所有省份严格对表对标中央要求,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我省探索实施了中小学职称评审职数三放开政策:一是岗位职数紧张的中小学校,可按照退多补少的原则,根据现在岗在聘下一评审年度年底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数申请相应评审职数,以解决部分优秀中小学教师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不能晋升职称的问题;二是建立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基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当地专业技术中级、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三是对在乡村学校从教累计满30年的男教师、满25年的女教师,且申报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申报时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目前还是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标准的教师实行职称评审职数单列统筹。

年满45周岁的女教师,年满50周岁的男教师,或连续任教20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年满50周岁的女教师,年满55周岁的男教师,或连续任教30年以上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择优申报的建议,下一步,会同教育部门深入开展调研,摸清相关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后再合理确定。

(四)关于启动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问题全省首次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于20214月底以前完成。目前,各市州和省教育厅已基本制定了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具体操作细则,正按时间节点有序推进评审相关工作。下一步,总结各地的经验做法,听取基层教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改进完善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49

(联系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联系电话:0731-849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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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007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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