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建函〔2019〕135号
尊敬的吴菊代表及相关附议代表:
你们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提高我省在职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2002年,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三家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129号),将全省女职工卫生费由每人每月3-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元。2007年,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联合出台《关于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湘劳社工字〔2007〕1号),制定了 《湖南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照范本》,2016年省总工会再次印发《湖南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参照范本(2016)》,明确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内容,其中包括要给女职工按月发放女职工卫生费。此外,我省每年都按规定对企业签订的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指导督促企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按月发放女职工卫生费。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近年来我们一直积极与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系沟通,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的承受能力,探索建立定期调整我省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的相关机制。2018年,我们与省总工会一起对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展开了专项立法调研和专题研讨。今年,省人大已经将《湖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列为2019年地方立法计划。5月初,省司法厅又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了该办法的立法论证会议。目前,我省推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立法(包括提高女职工卫生费等福利事项)进展顺利,预计今年能完成相关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女职工的关心和关注,并希望今后能一如既往地关心,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6日
联系处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062
建议提案办理沟通联系表
建议编号 |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2063号 |
提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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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标题 |
关于提高我省在职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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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类型 |
□A |
√B |
□C |
□D |
沟通联系的代表或委员姓名 |
省人大 吴菊 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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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联系时间 |
2019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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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联系类型 |
√电话联系 |
□见面座谈 |
□走访调研 |
□其他形式 |
沟通联系详细情况 |
已经电话与吴菊代表进行了沟通联系,并通过微信发送了此回复件的电子版,吴菊代表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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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劳动关系处 承办人: 李 平
注:建议提案的主办单位或分办单位填写此表,会办单位不需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