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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04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9-09-09 17:59

湘人社建函〔2019123

魏志魁代表:

您在省人大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激励创新,深化推进企业养老保险税率的建议》的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中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0150号)中规定,各地不得自行调整企业缴费比例,确需调整的要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

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的问题。为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发〔2012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1341号)等文件精神,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先后出台了《关于稳妥做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80号)。文件规定: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企业范围限定于我省新开办、新参保的承接产业转移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台资劳动密集型企业,且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进入我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各地开发区和工业园等园区,用工规模500人以上的承接产业转移劳动密集型企业;进入我省台湾工业园、台湾农民创业园、台湾高新农业实验园,用工规模500人以上的台资劳动密集型企业。2.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健全。3.扶养比(即退休人数占在职职工比例)在2%以下。4.企业按规定及时登记参保,职工参保率和缴费率在90%以上。符合上述范围和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申请批准后,可以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经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新开办新参保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用工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新开办新参保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2%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

201810月,为了降低门槛,下放审批权限,我厅会同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68 )。一是降低准入门槛。符合湘政办发〔201341号和湘人社发〔201380号文件规定试点范围的单家企业,申报费率过渡试点,不受用工规模和参保缴费率的条件限制,2000人以下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4%起步,2000人(含)以上的从12%起步,每年递增1个百分点,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费率;符合湘人社发〔201457号文件规定试点范围的园区、基地,申报费率过渡试点,不受企业参保缴费率的条件限制。二是下放审批权限。按照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申报费率过渡试点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所有园区、基地内参保缴费企业均可根据该文件申请试点,不企业受创办时间、参保缴费率、用工人数等条件限制。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514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031

建议提案办理沟通联系表

建议编号

1104

提案编号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激励创新,深化推进企业养老保险税率的建议

办理结果类型

A

B

C

D

沟通联系的代表或委员姓名

魏志魁

沟通联系时间

42356

沟通联系类型

电话联系

见面座谈

走访调研

其他形式

沟通联系详细情况

423,将答复意见电子版发给魏代表;

56,电话征求其意见,马代表表示对答复意见满意。

承办处室:  职工养老保险处             承办人:     彭国春          

注:建议提案的主办单位或分办单位填写此表,会办单位不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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