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建函〔2019〕119号
曹艳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沅江市移民老年人社保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参保有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要求,为解决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老有所养问题,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规定,国有农垦中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凡符合“三有一履行”条件,从2003年7月起,参加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三有一履行”即:符合规定的招工录用审批手续、有健全的劳动和工资关系、有完整的职工档案、并在本企业按规定履行了义务的职工。同时规定,截至2004年12月31日,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如以后参保,将按其实际参保并足额缴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其1995年12月3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经过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努力,使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纳入了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其中部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按月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
2013年原省属国有农垦企业部分机务工及不符合参保条件人员不断上访省政府,要求省政府出台提高国有农垦企业退休机务工待遇、完善曾在农场工作但没有办理招工手续人员参保政策,对此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当时明华省长带领原省农业厅、省农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的同志赴益阳、常德等地调研,并进行专题研究,要求各地坚持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不变,不开政策口子;对上访人生活困难的要给予适当帮助;继续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您在建议中提及水库建设安置到常德西湖农场农牧退休职工领取了养老金,又分的田土问题,应是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但安置到沅江市四季红镇的人员,因不符合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无法按此政策纳入职工养老保险范围。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
为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应对人口老龄化、劳动力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1995年,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规定,我省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参保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及其职工。199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精神,我省将城镇自谋职业、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纳入参保覆盖范围。2017年,根据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了《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将农村户籍在城镇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纳入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若安置在沅江市四季红镇的人员在城镇就业,可按103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三、农村务农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缴费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全覆盖。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不同缴费档次享受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政府补贴(由财政全额支付),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分为14个档次,最高档次为3000元,农村居民可通过选择高档次缴费从而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此外,有条件的地方和个人还可发挥个人储蓄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等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作用,多层次保障养老需求。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高,保障力度不断增强。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10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031
建议提案办理沟通联系表
建议编号 |
2294 |
提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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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标题 |
关于解决沅江市移民老年人社保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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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类型 |
☑A |
□B |
□C |
□D |
沟通联系的代表或委员姓名 |
曹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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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联系时间 |
4月25日、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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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联系类型 |
☑电话联系 |
□见面座谈 |
□走访调研 |
□其他形式 |
沟通联系详细情况 |
4月25日,微信反馈办理情况; 5月7日,代表答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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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职工养老保险处 承办人: 王宝库
注:建议提案的主办单位或分办单位填写此表,会办单位不需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