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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42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9-09-09 17:36

湘人社建函〔2019111

吕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血吸虫工残退休人员供养亲属同等享受工伤人员抚恤金待遇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我省全面实施工伤保险以来,血吸虫病是否比照工伤处理历经了两个阶段:

(一)20056月,原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工伤保险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湘劳社政字〔200513号),其中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因工感染血吸虫病并已按规定认定为比照工伤的,仍按国家和省有关工伤规定处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血吸虫不再比照工伤处理

(二)20064月,国务院公布了《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并规定自200651日起施行。为此,20099月,湖南省人民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职工患血吸虫病享受工伤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7号),其中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651至本规定实施之日,因工作原因接触疫水并感染血吸虫病的,按照本规定执行,但其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顺延至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计算

我省现行血吸虫病按照工伤处理的政策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因工感染血吸虫病并已按规定认定为比照工伤的,仍按国家和省有关工伤规定处理;200651日后因工作原因接触疫水并感染血吸虫病的,按照《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职工患血吸虫病享受工伤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因此,《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因工感染血吸虫病并已按规定认定为比照工伤的以及200651日后因工作原因接触疫水并感染血吸虫病并按照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已有政策保障。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510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053

建议提案办理沟通联系表

建议编号

1142

提案编号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保障血吸虫工残退休人员供养亲属同等享受工伤人员抚恤金待遇的建议

办理结果类型

A

沟通联系的代表或委员姓名

吕舒

沟通联系时间

4859

沟通联系类型

电话联系

沟通联系详细情况

就代表反映的情况,召集具体市县两级人社部门专题进行了会议研究,并形成处理意见。将处理意见反馈给代表,代表表示满意。

承办处室:    工伤保险处              承办人:    邹琦荣      

注:建议提案的主办单位或分办单位填写此表,会办单位不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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