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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001号建议的答复(湘人社建函C〔2018〕92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8-09-25 16:35
  湘人社建函C201892

  杨宇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从业居民依法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按照国家政策覆盖解决超过法定劳动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该类人群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对于该类人群能否参加工伤保险,国家层面尚无明确政策规定。该类人群的工伤保险参保问题也是全国普遍性问题,我们将积极向人社部反映,请求人社部在国家层面对问题进行明确。

  二、关于参保年龄可延长到“女65周岁、男68周岁”。

  工伤保险参保年龄上限是根据法定退休年龄确定的。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退休年龄的规定只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有明确规定,即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因此工伤保险参保年龄上限也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目前,国家层面正在研究延迟退休的相关政策,待国家层面正式出台延迟退休的政策规定后,工伤保险参保年龄上限也将同步进行调整。

  三、关于提高用人单位对超过法定劳动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

  国家层面出台超过法定劳动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后,我们将依照政策规定执行。

  四、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由省级劳动、财政部门统筹。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确保在2020年底全面实现省级统筹的要求,在我省已经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我们对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进行了安排部署。201712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对《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进行了转发,并就贯彻执行一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方面明确了: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省对市州和省直(行业)调剂的省级统筹模式;另一方面明确了:省对市州、省直(行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向各市州、省直(行业)下达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指标,预算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今年,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会同省财政厅修订《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风险调控功能。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514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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