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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32号建议的答复(湘人社建函B〔2018〕101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8-09-25 16:19
  湘人社建函B2018101 

    龙力、杨晓琴代表:

  你们提交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稳定增长体制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每年国家都会统一确定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同时提出个人缴费标准的指导意见。2018我省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统一为670元,其中个人缴费为180元,各级财政补助为490元。这是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按照国家文件要求,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原则上全国平均达到180元左右。我省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实际上是国家对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要求,且在全国来说是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二、关于困难群众个人缴费补助政策

  近年来,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较快,特别是农村居民从最初每人每年交费10元,提高到2017年的150元,2018年又提高到了180元。参保缴费已经成为农村家庭较重的经济负担,群众反映强烈,参保缴费积极性有所下降,基层干部反映筹资压力增大。为减轻困难群众个人缴费负担,将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我们积极协调落实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资助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统筹给予50%以上的资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50%,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通过落实缴费资助政策,减轻了困难群众个人负担,让贫困人口不交钱少交钱,也可以同等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600/人,其中个人缴费为150/人,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450/人。2017年度全省城乡居医保基金总体上稳健运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收入363.91亿元,总支出318.96亿元,当期结余44.95亿元,累计结余194.15亿元。但由于目前统筹层次以县级统筹为主,基金抗风险能力较弱。特别是随着医疗待遇保障水平逐年提高、医疗需求逐步释放、医疗费用不合理快速上涨、对贫困人口和特殊人群的待遇政策倾斜等因素,导致医保基金收支平衡面临严峻压力。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等情况,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配套政策,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以一系列惠民、利民、便民的医保政策措施吸引广大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缴费,将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促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感谢你们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515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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