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建函B〔2018〕125号
叶世玉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利益的建议》(第13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14号)文件要求,我省出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已完成对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两项制度的整合,并于2017年起启动实施了全省范围内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 关于行政村门诊费用报销点设置问题
为做好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满足基层群众对于常见病、多发病治疗费用报销的需求,我省制定下发了《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湘人社发〔2017〕94 号),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同时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精神,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经申报后由当地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协议确定。参保居民在村卫生室就诊时直接结算,并实行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不低于70%的报销政策。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科学测算确定。
三、 关于异地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问题
根据《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湘人社发〔2017〕59号)、《关于做好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夸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60号),我省实行省外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并按照三级医院起付线2300元,支付比例50%;二级医院起付线1000元,支付比例60%;一级医院起付线500元,支付比例70%的标准结算就医费用。参加户籍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外出务工人员只要按要求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即可实现在务工地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解决了“跑腿垫资”的问题。省内异地住院费用按照户籍地与务工地互签医保协议确定或者回参保地办理报销。目前,我厅正在制定省内城乡居民医保在长沙市级三级医院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政策,并统一报销标准,以解决群众到长沙异地就医的迫切需求。
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暂行办法》(湘人社发〔2017〕93 号)文件精神,外出务工人员经申报确认为特殊病种(如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等43个特殊病种范围内)患者,其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用可回参保地医保部门办理报销并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当地医保部门根据特殊病种患者医疗消费水平和门诊医疗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
当然,现阶段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由于财力和筹资水平的限制,只能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与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受基金监督管理要求和信息化建设的制约,目前异地普通门诊费用是不能纳入医保的报销范围。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的政策,并逐步提高异地就医待遇保障水平。
四、 关于意外伤害报销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精神,“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的意外伤害费用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下一步,我厅将在调研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加紧出台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政策并规范管理。
五、 关于参保筹资和个人缴费减免的问题
目前,我省包括未成年、60岁以上老年人在内的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180元,这既是按照国家明确要求收缴,又是个人权利与义务的体现,其目的是促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确保城乡居民更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于筹资标准逐年增加的问题,我省已在向国家相关部门反映。目前国家正着手制定建立稳定的动态调整的医保筹资政策体系,以确保筹资标准的稳定。对于降低未成年人、60岁以上老人参保的个人缴费额度并强制参保问题,一方面需要国家明确相关政策,另一方面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未成年人、60岁以上老人是疾病的高发人群,降低个人缴费额度是不符合实际的。
当然,针对包括五保户、丧失劳动力、残疾人群在内的贫困人口的实际情况,我厅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51号),明确了减免个人缴费的相关优惠政策。其中,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50%,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统筹给予50%以上的资助。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努力对烈军属、退伍军人、劳模、代表和委员等人群给予政策倾斜,以系列惠民、利民、便民的医保政策措施带动群众积极参保。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28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