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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10号建议的答复(湘人社建函〔2018〕161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8-09-25 16:15
  湘人社建函〔2018161

  刘健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部分未完成改制企业、职工实际困难的建议》(第17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疗保险政策

  为妥善解决为妥善解决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困难企业、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于200710月出台了《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1号),对尚未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的缴费费率予以了降低和倾斜,即“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须逐年申报确认,经审核不再属于困难企业的,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统筹地区规定标准缴纳。”同时,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的筹资渠道予以了明确,即“尚未列入破产计划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由企业自行缴纳,企业无力解决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国资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同级财政借款,待企业效益好转时由企业归还。企业确实无力还款的,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重组时从企业资产变现或清算资金中扣还。”

  2013年底为切实解决困难企业参保问题,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14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奖补资金5000万元,对严格执行政策、资金配套到位、收支管理规范的统筹地区给予奖励,专项用于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遗留问题、困难企业参加医保费用支出,以及弥补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缺口。

  针对部分统筹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关破企业和困难企业多,参保人员中退休人员比重高,基金承压运行、面临支付风险的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于2014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从扩大参保规模、加强基金征缴、规范待遇标准、加强基金管理、推进付费改革以及提升服务能力等方面全方位加强职工医保管理工作,较好地缓解了全省职工医保基金当期收支平衡压力。同时,我厅将继续积极配合做好奖补资金的申报工作,采取对医保基金严重亏损,地方财政困难的地方予以倾斜的补助政策,并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中央部委反映,争取中央财政建立对关破企业参保后续资金的支持机制,应对职工医保基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职工医保的平稳、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养老保险政策

  (一)无力缴费人员的养老保险处理办法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见,个人只有在履行缴费义务之后才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国家还针对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生活确实困难的职工,建议可向民政部门咨询了解低保的政策。

  (二)企业改制的养老保险问题

  我省出台过对省属和市州县属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养老保险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对欠费进行挂账的政策,最终需由同级人民政府偿还,这些文件有明确的适用范围且均已执行完毕,不再执行。

  (三)困难企业的养老保险问题

  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4号)的规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审批通过后,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存在缴费困难的,也可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的规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717 

  联系单位: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人:李楠

  联系电话:0731-84900031(电话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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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10号建议的答复(湘人社建函〔2018〕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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