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建函〔2018〕142号
彭澎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降低五险一金缴费比例的建议》(第221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中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01〕50号)中规定,各地不得自行调整企业缴费比例,确需调整的要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由此可知,社会保险费率确定和调整的决定权在中央。
社会保险缴费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对于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社会保险共五项险种,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前三项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后两项只由单位缴费。近年来,在经济持续面临下行压力情况下,企业要求降低税费负担的呼声较为强烈。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这个呼声,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适时适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根据中央文件规定,我省在2015年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的基础上,2016年,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基本养老保险费,总费率由41%降为37.75%左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成本。2018年4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费率期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为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发〔2012〕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13〕41号)等文件精神,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先后出台了《关于稳妥做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80号)、《关于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问题的补充意见》(湘人社发〔2014〕57号)和(湘人社发〔2017〕83号)等文件,对符合规定范围及条件的园区和创业基地企业,按规定程序申请批准后,可以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2%或者14%起步,每年增加1%,逐年过渡到全省统一费率。
2016年,为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2号)规定,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4号),将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暂定两年不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再行调整;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以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成本。
不过,受经济新常态以及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越来越大,目前的降低费率只能是临时性、阶段性的。从长远看,需要国家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和精算平衡,综合实施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延迟退休年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开展基金投资运营等措施,才能可持续地适度降低养老保险单位费率。
下一步,我们会通过各种渠道,继续向国务院及中央相关部门反映社保费率偏高、企业缴费负担过重等问题,积极为中央在顶层制度设计层面上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建言献策,并在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后,及时报请省政府调整社会保险费率。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13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联系人:彭国春
联系电话:84900031(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