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提函C〔2016〕73号
民进省委等2名委员:
你们在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尽快落实绩效工资制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方面
根据国家现行工资政策规定,我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其工资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构成。其中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绩效工资政策由省里制定。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9号)明确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各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等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水平合理平衡的原则制定。首次核定后,其水平随当地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水平调整而相应调整。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自主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内部分配中须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此外,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按规定对个别高层次人才发放的特殊报酬以及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作出突出贡献人员发放的奖金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对于2位委员提出的建议,我们一方面将积极向国家反映,争取国家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同时,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逐步提高专技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另一方面,我省也将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政策,研究建立适应事业发展、人才流动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正常调整机制,并督促各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绩效工资政策规定,认真落实绩效工资制度,搞好绩效工资内部分配。
二、加强我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食品药品检测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方面
一是目前从事食品药品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我省工程系列质量检测专业的职称评审;二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假职称证书事件的通报》(人社厅函〔2011〕490号)“凡涉及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案、职称系列的调整、职称层级的设置、职业资格的设置等重大政策问题,必须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必要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施行”的规定,单独设立食品药品检测职称序列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我们会认真考虑此建议,并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调研,在条件成熟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报申请。至于职称评聘时受岗位数限制的问题,可通过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感谢你(们)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12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731-82219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