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无障碍浏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220号提案的答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6-09-21 16:10

湘人社提函A201674 

  毛学雄委员:

  你在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破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三难困境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省委和省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高度重视,2007年和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制定下发了《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建立和健全了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近些年来,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正如您在调研过程中所发现的,还存在部分被征地农民参保难就业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难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我们正在积极采取政策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一、解决“三难困境”的政策措施

  (一)解决“参保难”的政策措施

  1、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提高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能力。2009年我省全面推行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统一划定各市县的区片等别,实行一个区片一个标准2012年,提请省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将补偿标准提高了30%,并根据实际减少了征地补偿区片等别,降低了相邻地区、相邻等别及不同地类间补偿标准的差距。我省征地补偿标准将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适时调整。

  2、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确保每一位被征地农民都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到缴费补贴。经济状况比较好、缴费能力比较强且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缴费比较高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济状况比较差、缴费能力比较弱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缴费比较低(最低档每年缴费标准为100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能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享受到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无论参加何种基本养老保险,都能享受到同样标准的缴费补贴。

  3、明确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基数,减轻被征地农民缴费和政府补贴的资金压力。2015年,省社保局出台了《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社险函〔201568号),允许被征地农民以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所在年份的缴费基数补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比如说,项目2010年征地并且当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了资金专户,该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就可按2010年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障费。

  (二)解决“就业难”的政策措施

  1、湘政办发〔200735号文件规定: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引导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且未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每人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就业服务。

  2、根据《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且被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享受包括公益性岗位安置在内的各类就业援助政策。

  (三)解决“资金筹措难”的政策措施

  1、提高被征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按照湘政办发〔201431号文件规定,用地单位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要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不得减免和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平方米不高于20元提高到每平方米不少于30元,并且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

  2、拓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除了被征农民社会保障费以外,湘政办发〔201431号文件还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且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

  二、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建议很有思想性、指导性和实践性,比如建立缴费帮扶机制,搭建培训平台、服务平台、就业平台,加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等。我们将认真研究、在今后完善政策过程中充分吸收和采纳。建议中有二点需特别说明。

  一是关于提案中提出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一年一调问题。征地补偿标准应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适时调整,同时也应考虑征地补偿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一年一调或频繁调整,会激发被征地农民的观望和攀比心理,从而增加征地拆迁工作难度,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目前我省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仍需建立在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基础上,并遵循统筹兼顾、地区平衡、调整幅度适中的原则。

  二是关于提案中提出建立单独优惠机制问题。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建立了二大制度平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制度全覆盖。为了避免制度的碎片化,不应也不需再建立单独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湘政办发〔201431号文件没有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社会保障制度,而是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济条件好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缴费比较高、待遇水平比较高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济条件差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缴费比较低、待遇水平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无论参加何种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是一致的。

  感谢你(们)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620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351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220号提案的答复

9525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