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962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6-09-21 16:00
湘人社建函C〔2016〕116号
夏顺安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湖南省教师抚恤金应依法与当地公务员同等待遇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确实与公务员标准差距较大,但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实施范围、标准均由国家统一制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无权自行确定,因此,对于您提出的教师应享受与当地公务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同等待遇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国家反映,争取国家尽快完善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7月26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
联系电话:0731-82217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