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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72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6-09-21 15:51

湘人社建函C〔2016〕64号

向长江等代表:

你们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放宽农民工工伤保险年龄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如何保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的工伤待遇问题,近年来我们一直积极向人社部反映,建议人社部在顶层设计层面进行相应规范。2016年3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其中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新型城镇化建设是改革的重点之一。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延迟退休是大势所趋,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近日表示,今年将会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延迟退休的具体方案。在此基础上,法定退休年龄将会逐步放宽,“超龄”农民工的工伤权益保障也将逐步得到落实。

感谢你们对我省工伤保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9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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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7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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