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建函B〔2016〕101号
宁立冬代表:
你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社会统筹保险缴费费率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政策的建议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体系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保险项目组成。目前,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28%(单位20%、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8%(单位6%、2%)、失业保险费率为2%(单位1.3%、个人0.7%),工伤保险费率平均为0.75%,生育保险费率为0.5%,五险总费率约为39.25%,其中单位负担约为28.55%,个人负担约为10.7%。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中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01〕50号)中规定,各地不得自行调整企业缴费比例,确需调整的要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由此可知,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政策的决定权在中央,在中央没有出台新的政策前,我省无权调整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等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等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公报和“十三五”规划纲要中都明确提出要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5年,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文件,分别下调了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费率。2016年3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阶段性地、适当地下调‘五险一金’的缴存比例,这件事是可以做的”。 4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进一步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目前,我省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落实适当降低社保费率。下一步,我们会通过各种渠道,继续向国务院及中央相关部门反映社保费率偏高、企业缴费负担过重等问题,为中央在顶层制度设计层面上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建言献策,并在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后,及时报请省政府调整社会保险费率。
二、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建议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规定,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以统计部门发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当年缴费基数。由于统计口径的问题以及地区、行业收入差距大等原因,造成已发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与部分行业、市州、县区的实际情况不符,超出实际收入水平,这虽然加重了企业缴费负担、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但也提高了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待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经过几次调整,已经基本建立起“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根据《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等文件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缴费年限×1%;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视同缴费年限×1.3%。由此可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紧密关联的。若调整缴费基数,即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会直接影响下年度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同时,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缴费基数直接关联,职工在职期间缴费基数降低,其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也将随之降低。因此,为维护社会保险制度在全省范围内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公平性,确保退休人员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各地应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以县为单位来确定缴费基数也不符合《社会保险法》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全国统筹”的规定和养老保险向上统筹,即全省直至全国统筹的发展趋势。
三、关于降低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政策门槛的建议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13〕41号),我厅联合省财政厅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稳妥做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80号),将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企业范围限定于我省新开办、新参保的承接产业转移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台资劳动密集型企业,并要求符合企业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上,政策限制比较严格。为让更多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到优惠支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及时发布了《关于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问题的补充意见》(湘人社发〔2014〕57号),规定我省境内各类园区和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园区、基地)企业,按规定程序申请批准后,均可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对于用工规模在 500 人以下的企业,可以园区或基地为单位统一申请,极大地降低了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政策“门槛”,减轻了试点企业的缴费负担。目前,国家正在积极研究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政策前,我省暂时不宜调整费率试点的范围及条件。
职工参保率和缴费率方面。《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些规定要求企业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是没有选择的法定义务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不能以职工原来是农民身份或个人不愿意缴费为由,而免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义务。作为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试点申报企业,更加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及时足额缴纳。同时,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考虑,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企业职工不依法参保缴费,短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企业负担,但会增加企业未来面临的法律诉讼风险,更不利于维护企业的形象和长远健康发展。
感谢你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20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