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98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6-09-21 15:46
湘人社建函B〔2016〕65号
张运华等代表:
你们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抚恤待遇政策的建议》(第129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根据这一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于2013年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对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丧葬费、抚恤金待遇标准进行了明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件出台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因此,按照社会保险法上述规定,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也应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但国发〔2015〕2号文件同时明确提出,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解决突出矛盾和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即:先行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之后再结合顶层设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目前国家已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系列文件中,仅针对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问题作了规定。我们也曾向相关部委反映这一问题,得到的答复是:丧葬抚恤待遇暂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据我们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在着手牵头研究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遗属丧葬抚恤待遇问题。因此,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机关事业单位仍要继续执行相关部委已制定的丧葬抚恤待遇标准。
今后,我们仍将结合您所提的建议内容,继续积极向国家层面提出相关建议。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16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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