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179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6-09-21 15:12
湘人社建函A〔2016〕99号
钟群英代表:
你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省委和省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高度重视,2007年和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制定下发了《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建立和健全了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近些年来,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仍有部分县市区(比如沅陵)未能及时启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给目前启动此项工作造成了极大的被动,就如您在建议中分析的沅陵县情况那样:一是积累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人数越来越多。湘政办发〔2007〕35号文件下发至今已有将近10年的时间,由于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大量重点工程的开工建设,这段时间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积累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越来越多。二是资金压力越来越大。需要保障的人数不断增加是造成资金压力越来越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原因就是这近10年之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每年都以超过10%的幅度增加,补缴15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所需的资金大幅增加,不论是政府还是被征地农民资金压力都越来越大。您在建议中所举的例子就很能说明问题,2011年一次性补缴15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5.5万元,而到了2016年一次性补缴15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9.8万元。
为了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资金压力大的问题,我们采取了一些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和您所提出的建议基本思路是一致的。
一、关于您提出的“按2011年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建议。2015年,省社保局出台了《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社险函〔2015〕68号),允许被征地农民以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划入资金专户所在年份的缴费基数补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比如说,项目2010年征地并且当年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该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就可按2010年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障费。
二、关于您提出的“多方筹措资金”的建议。湘政办发〔2014〕31号规定,一是要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列入工程概算,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不得减免和缓缴。原用地单位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应按新标准重新计算并限期缴纳。二是将用地单位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由原来的不高于每平米20元提高到不低于每平方米30元。
三、关于您提出的“分步实施,每年将60岁以上人员逐步纳入养老保险范畴”的建议。我们认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存在较大支付压力的地方,在不损害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前提下,可采取“分步实施,每年将60岁以上人员逐步纳入养老保险范畴”的方法,这样既可以缓解当前的资金压力,又能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感谢你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20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