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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政府社会保障和财政等职能部门出台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细则,将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纳入国家养老保险并轨中,享受公办教师养老保险的建议(建议1981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5-07-15 17:53

  一、民办教育是伴随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结构的多元化而逐步兴起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办学模式,其实质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20多年来,湖南省民办教育得到了迅猛发展。到现在,湖南省有教育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培训机构)上万所,在校学生数百万人,教职工数十万人。湖南省民办教育已经涵盖了国民教育所有领域,融入了国民教育各个体系之中,从公办教育的“拾遗补缺”发展成为“科教兴湘”的主力军之一。

  二、民办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直接关系到民办队伍的发展壮大,影响着民办教育的发展存亡。有些地方,比如温州、杭州等地,早已将民办教师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享受与公办教师养老保险的同等待遇。我省也早在2008年出台一号文件《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要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现在,国家养老“并轨”已经正式实施。消除养老保险中的“人为不公”成为国家共识和政府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头戏。如何消除民办教师在养老保险中的“人为不公”应该提上政府议事日程,以确保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我建议由政府社会保障和财政等职能部门,在养老“并轨”的大环境下,出台《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细则》将民办教师纳入养老“并轨”体制中,明确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缴纳方法和比率,以清除我省民办教师养老保险中存在的“人为不公”现象,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的稳定性,推动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实现“科教兴湘”的宏伟蓝图。

   

  

   

   

  

  湘人社建函C〔2015〕85号

  

  

  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981号建议的答复

  肖建玲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由政府社会保障和财政等职能部门出台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细则,将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纳入国家养老保险并轨中,享受公办教师养老保险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政策对民办学校参保有具体规定

  2003年7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17号)中明确答复:各地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中,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0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其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1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其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有明确范围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民办学校不属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民办学校教师也不属于编制内工作人员,按规定不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同时,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将采取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一致的职工缴费与待遇计发办法。

  因此,民办学校的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还是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身份无关,只决定于其在职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大小和缴费年限的长短。民办学校教师可按劳社厅函〔2003〕317号文件规定参保,以保障其养老权益。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7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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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政府社会保障和财政等职能部门出台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细则,将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纳入国家养老保险并轨中,享受公办教师养老保险的建议(建议1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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