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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政策促进创业就业的建议(建议1742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5-07-15 17:50

  【案由】: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形势持续平稳发展,促进就业、稳定就业政策的深入实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的力度不断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普遍存在。2013年,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4.44亿元。2014年,全市滚存结余5.43亿元。一方面是就业创业的资金需求量大,各地政府扶持资金投入不足(如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另一方面是失业保险基金的结余量大、资金闲置率较高。如何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政策,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作用,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加强调研,结合我省实际出台相关政策。

  【对策建议】:

  1.建议适当下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探索制定浮动费率制度。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01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规定,目前,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促使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建议将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职工个人从1%下降为0.5%。同时,可以根据员工就业稳定状况、年平均申领失业保险金人数状况等确定一个标准,对就业稳定、申领失业保险金人数少的企业,酌情降低企业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进一步减轻企业参保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权利和义务对等。

  2.建议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提高基金使用效率。①放宽企业享受补贴条件。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105号)规定,享受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补贴的条件为参保缴费5年以上企业。很多新成立的企业或处于发展期的企业不能享受补贴政策,增加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难度,也不利于这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建议降低“享受补贴企业需参保缴费5年以上”的条件限制,对参保缴费3年以上、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均可以享受失业保险扶持政策。②设立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对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上一年度未裁员或者少裁员,通过培训、转岗、待岗等方式妥善安置内部富余职工,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同一用人单位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标准不超过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③发放就业困难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就业困难失业人员(包括哺乳期、夫妻双失业、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失业人员),建议发放就业困难补贴,补贴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期限6个月为宜。④加大创业扶持补贴。建议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凭营业执照允许其一次性领取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从事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微利项目创业的失业人员,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上级下达的控制规模内,除中央财政承担75%的贴息外,其余25%的贴息由失

  业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湘人社建函B〔2015〕42号

 

 

  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42号建议的答复

  张运华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政策促进创业就业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失业保险基金是五项社会保险基金之一,和就业专项资金的来源、用途、保障对象各不相同,失业保险基金主要对参保人和参保单位的政策帮扶,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活动、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及失业保险基金覆盖范围以外所有人群的促进就业需要。两项资金管理采取分别预算、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的模式。

  二、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2015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并明确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目前,我省降低费率文件正在按程序报批。

  三、《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对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除条例规定的四项支出外,其他增加的支出项目需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省一级政府无权增加基金支出项目。目前,我省正在抓紧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中已将提案中一些建议(如:放宽企业享受补贴条件、对用人单位给予稳岗补贴、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等)予以了吸收和借鉴,对突破《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暂时不能支出的项目(如发放就业困难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项目),我们将积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修订条例的相关部门予以反映,争取在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和我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时予以明确。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19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就业服务局

  联系电话:0731-8490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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