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时对农民工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我省农民工工作新形势新特点,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维权等问题,努力提升农民工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2号)以及湖南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湘融湘爱”农民工服务保障和监测预警社会协作机制实施方案》(湘就农发〔2020〕6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湘融湘爱”农民工服务保障社会协作单位征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作单位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安排,积极推进“湘融湘爱”农民工服务保障专项行动和社会协作机制建设,团队服务意识强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二、协作内容
在发挥政府主渠道作用的基础上,参与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为外出务工农民工提供多元化的就业指导、多方位的权益维护和多层次的服务保障,积极推进农民工无障碍的市民化融合和分级分类服务,形成政府保基本、社会作补充的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体系。
重点协作方向是:
(一)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
(二)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
(三)推进“湘融湘爱农民工权益关爱湖南行动”;
(四)推进“湘融湘爱农民工市民化融合湖南行动”。
具体协作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由协作单位参照《“湘融湘爱”农民工服务保障社会协作事项目录》(见附件1)进行申报。
三、协作方式
省级“湘融湘爱农民工服务保障社会协作单位”由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民工办)对协作事项进行核定和向社会公布,并建立如下长效机制。
(一)建立工作协商制度。省农民工办和协作单位共同商定合作中的重大事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工作会商和协作交流。协作单位要明确一个部门作为农民工服务保障协作的联络部门,负责具体的日常联络及推进工作。
(二)建立工作报告制度。经协作单位和省农民工办商定的协作事项,由协作单位分年度组织实施。协作单位于每年年初向省农民工办报告协作事项的实施计划,按季度报告进展情况,在年底报告年度实施情况。省农民工办支持协作单位通过省相关工作平台,推动协作事项的实施,并于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协作单位的社会协作情况向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建立典型案例宣传推介制度。每年度组织推选一批开展社会协作取得良好效果的典型案例,由省农民工办通过新闻媒介等各种途径,向社会进行宣传推介,典型示范,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关爱农民工群体,关心支持农民工工作。
(四)建立协作事项依法实施制度。协作单位实施协作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认可的技术、安全标准等。对可能涉及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五)建立动态管理制度。首批省级“湘融湘爱农民工服务保障社会协作单位”将在全省“湘融湘爱·心系农民工”主题活动启动仪式上授牌并对外宣介,后期将根据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需要,进一步增加协作单位和丰富协作内容。对连续两年未落实协作事项的,省农民工办不再认定其为协作单位并予以公告。
各市州、县市区参照省里做法,组织征集本地热心服务农民工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政策咨询、心理辅导、职业指导、技能提升、金融支持、文化教育等服务。
四、有关事项
(一)10月30日下班前,请省级协作意向单位将《“湘融湘爱”农民工服务保障社会协作单位申报核定表》(见附件2)上报省农民工办(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套)。
(二)各市州要按照本通知的部署安排,进一步完善服务农民工的政策措施,持续实施“湘融湘爱农民工权益关爱湖南行动”和“湘融湘爱农民工市民化融合湖南行动”。
(三)各市州在农民工服务保障社会协作工作中,要结合本地实际,注重突出特色,总结典型经验,及时上报情况。
联系人:省农民工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民工工作处)王俊,李楠
联系方式:0731—84900363,84900207
电子邮箱:hnnmggzc@126.com
附件:1.“湘融湘爱”农民工服务保障社会协作事项目录
2.“湘融湘爱”农民工服务保障社会协作单位申报核定表
湖南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
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