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湘劳仲案字〔2023〕第××号
申请人:张×,男,×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住湖南省××市××村×号。
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学院,住所长沙市××区××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案由:解除劳动合同等争议。
上列解除劳动合同等争议一案,本会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仲裁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诉称:申请人于2018年10月入职被申请人处,任培训讲师。2023年3月31日申请人因个人原因向被申请人处人力资源处当面提交辞职报告,同时通过快递将辞职报告也邮寄给了人资处处长,离职前申请人任××处处长。2023年5月10日人资处处长通过微信将被申请人处4月21日的党委会会议纪要发给申请人,会议纪要载明“就需要交接的工作做好安排”等内容,但此前申请人早已和分管领导、下属科长分别交接了工作。5月11日、12日人资处处长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决定同意免去申请人的职务,但是不同意申请人辞职。此时距申请人2023年3月31日提出离职已超过1个月,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综上,被申请人拒不出具离职证明和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起仲裁,望裁如所请!提出仲裁请求如下: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被申请人×××××学院辩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针对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请应予驳回。现被申请人根据事实与法律,答辩如下:一、被申请人系事业单位,申请人系事业单位的中层管理干部,中共党员,申请人离职需要通过被申请人对其进行的离职审批。被申请人系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事业单位,隶属×××××公司,资金来源于×××××公司。申请人张×(中共党员)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任职××处处长,系被申请人中层管理干部。虽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有提出辞职申请的权利,鉴于被申请人系国家出资单位,结合申请人的岗位情况,其身份有别于普通劳动者,因此,申请人离职需要通过被申请人对其进行的离职审批。二、申请人没有完成被申请人要求的问题整改和工作交接工作。2022年12月初至12月26日,被申请人财务管理处、纪委办公室和监督处联合检查组对被申请人年度报账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申请人负责的××处同×××××有限公司合作开办的教育培训在业务拓展实际主体、实际运营成本费用、发票开具方面疑存在一定问题、并由此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民事、刑事等法律方面的风险,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就上述问题配合调查、对业务进行相应整改和工作交接,待相关工作落实后,被申请人再对申请人辞职事宜予以审议。但申请人并未完成上述工作。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离职申请暂不处理于法有据。根椐《公职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监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写明上述要求,并告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离职申请暂不处理于法有据,现被申请人纪检部门已依法对申请人实施了立案审查,鉴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部分事宜尚未处理完毕,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因此被申请人无需为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综上,申请人诉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驳回,恳请贵委查明事实,依法裁决。
本会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是被申请人×××××学院的劳动合同制员工。最近一份劳动合同签订于2021年8月1日,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2023年3月31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辞职原因为个人原因。4月21日被申请人党委会议审议了申请人的辞职请求,会议决定申请人的辞职事宜,待相关工作落实后,被申请人党委再予以审议。5月12日被申请人党委会议决定自2023年4月30日起免去申请人××处处长职务。被申请人没有提交对申请人的其他审议结果,也没有纪检部门的有关证据,即没有提交不办理离职手续的法定事由。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没有办理工作交接,申请人认为工作交接与否不影响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至今为止,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没有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以上事实有相关书证等为证,足资认定。
本会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应当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26年7月31日到期,2023年3月31日申请人因个人原因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属于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被申请人在没有法定事由不予办理离职手续情形下,三十日后双方劳动合同即可以解除,被申请人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会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学院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
仲 裁 员:×××
仲 裁 员:× ×
二〇二三年×月×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