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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湖南× ×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4-05-28 14:53

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决定书

湘劳仲案字〔2023〕第××号

申请人:周×,女,19××××日出生,住长沙××××××

被申请人: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公司律师,一般授权。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上列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本会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诉称:1、2000年10月-2022年6月一直在被申请湖南××有限公司工作,但2000年10月-2003年3月这段时间被申请人并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2000年10月至2003年3月在被申请人湖南××有限公司的长高速公路第二项目经理部担任材料会计。现申请劳动关系仲裁,仲裁请求是:2000年10月至2003年3月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后申请人在开庭时变更仲裁请求为2000年10月至2002年9月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湖南××有限公司辩称:2000年10月至2003年3月期间申请人为其提供了劳动并领取了相应的劳动报酬

本会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周×和被申请人湖南××有限公司均认可自2000年10月起至2022年6月止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6月申请人因达到法退休年龄,被申请劳动关系终止,但至今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2000年10月至2002年9月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长高速公路第二项目经理部担任材料会计,但此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该项目经理部系湖南××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人申请仲裁时仲裁请求是要求2000年10月至2003年3月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在开庭时变更仲裁请求为2000年10月至2002年9月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事实申请人提供了工资表加以佐证,被申请人对此也予以认可

本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劳动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本案中,对申请×主张的与被申请人湖南××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至2002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湖南××有限公司没有否认,且申请提交了工资表证明其主张,双方对涉案劳动关系期间无争议,本案形成确定劳动关系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故本会决定撤销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决定如下:

本会决定撤销该案件,按不予受理处理。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员:×××

二〇×××月×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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