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决定书
湘劳仲案字〔2023〕第××号
申请人:周×,女,19××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区××××。
被申请人: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公司律师,一般授权。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上列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本会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仲裁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诉称:1、2000年10月-2022年6月一直在被申请人湖南××有限公司工作,但2000年10月-2003年3月这段时间被申请人并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2000年10月至2003年3月在被申请人湖南××有限公司的长高速公路第二项目经理部担任材料会计。现申请劳动关系仲裁,仲裁请求是:2000年10月至2003年3月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后申请人在开庭时变更仲裁请求为2000年10月至2002年9月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湖南××有限公司辩称:2000年10月至2003年3月期间申请人为其提供了劳动并领取了相应的劳动报酬。
本会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周×和被申请人湖南××有限公司均认可自2000年10月起至2022年6月止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6月申请人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终止,但至今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2000年10月至2002年9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长高速公路第二项目经理部担任材料会计,但此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该项目经理部系湖南××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人申请仲裁时仲裁请求是要求2000年10月至2003年3月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在开庭时变更仲裁请求为2000年10月至2002年9月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事实申请人提供了工资表加以佐证,被申请人对此也予以认可。
本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劳动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本案中,对申请人周×主张的与被申请人湖南××有限公司自2000年10月至2002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湖南××有限公司没有否认,且申请人提交了工资表证明其主张,双方对涉案劳动关系期间并无争议,本案未形成确定劳动关系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故本会决定撤销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决定如下:
本会决定撤销该案件,按不予受理处理。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二〇××年×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