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规〔2026〕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中发〔2024〕1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24〕2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技能强企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5〕3号)精神,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夯实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加强对全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湖南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2026年3月26日
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及国家、省有关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技能人才是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主要包括经认定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基地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经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推荐,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的基地建设项目。中央在湘、省属单位的申报经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推荐。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省财政支持基地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安排的专项支持资金及行业企业支持资金、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基地建设项目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密切结合,根据我省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需要,主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开展项目实施。
第四条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原则上是全省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
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
第五条基地建设项目主要任务是为面向高技能人才开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考核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技能研修课程开发、高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活动服务。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组织管理能力。单位机构设置符合法律规定,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科学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
(二)具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基本条件。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满足年培训6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具有1-3个特色专业,对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具有鲜明的行业背景或区域特色。具备开展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人才评价的条件。
(三)具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师资条件。建立了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职教师队伍,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45%以上。
(四)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与5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有5个以上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设有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
(五)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竞赛。重视职业技能竞赛选手培养,积极组织老师和学生参与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第七条符合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并拟申报项目的单位,须按要求填报《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制定《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基地建设项目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地方组织推荐。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申报条件要求,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确保申报项目单位符合条件,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申报材料初审后加盖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公章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央在湘、省属单位申报材料由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二)部门组织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各地推荐的基地建设项目候选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的综合情况和各项指标进行打分,确定基地建设项目单位。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有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核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拟取消申报资格前,应告知申报单位拟作出的决定及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三章项目产出
第九条基地建设项目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项目实施一年后,围绕1-3个专业(职业、工种),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二)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建设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项目实施一年后,高技能人才年培训人数不少于1500人,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人数不少于400人。
(三)总结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通过实施建设项目,总结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为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对项目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有关结果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应提出高技能人才需求报告,确定项目实施组织机构,制定和完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方案,细化具体目标任务和实施进度,并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中期评估。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正式下拨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一年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的内容包括高技能人才需求分析情况、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方案执行情况、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进展情况、各项指标落实情况等。中期评估合格的建设项目单位,可继续实施本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实施的第二年,基地建设项目单位要根据中期评估情况,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需求变化,适时改进培养方式,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效果。完成项目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积极落实各项配套资金,确保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总结高技能人才培养经验,开展培养成果推广与示范,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在建设项目实施的第二年期满后一个月内形成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建设项目建设期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自收到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两个月内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采取专家集中评分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验收评分细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并公布验收评分细则。
(二)报送项目验收材料。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其它有关成果材料。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分
(四)进行现场考察。专家针对评分中的疑问,进行现场考察和确认,形成现场考察意见。
(五)项目验收结论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建设项目验收结论为“优秀”“合格”等级,将作为推荐申报相关其他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已实施基地建设项目的单位,经项目验收达到“优秀”等级,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在项目实施验收完成一年后,可以继续申报本基地建设项目。申报的职业(工种)建设内容不能与已建项目申报内容一致。
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取消项目资格,违反财政相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
1.项目建设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2.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3.虚报、假报建设状态数据或阶段性建设成果;
4.项目经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五章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省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1-3个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建设所需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培养活动有关的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和基建等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基地建设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项目单位要单独建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建设项目用于技能培训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培训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等,应该在显著位置标识“×××年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标识格式统一为黑色,黑体。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确定后,在项目建设期的第一年内,由省财政厅拨付项目资金的80%。中期评估合格后,拨付剩余项目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严格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6年5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在传技带徒、技能攻关等方面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及国家、省关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是指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
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组织评审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中央在湘、省属单位的申报经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推荐。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省财政支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安排的资金及行业支持资金、企业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要与我省区域经济发展密切结合,主要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组织实施。
第四条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依托“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南省技能大师”获得者,部分在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经认定掌握重要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技能人才在企业或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为本地区技能大师工作室与院校开展教学合作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
第五条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主要功能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单位职工及院校学生等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对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能大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是“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南省技能大师”获得者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2.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能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创新成果,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或对技术发展具有引领作用;
3.具有绝技绝活,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了较大贡献。
4.指导学生或徒弟在国家级职业技能赛事中取得第一名、世界技能大赛中取得优胜奖以上的成绩。
(二)依托企业建立工作室,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拥有一支为技能大师提供必要支持的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团队;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比例不低于50%,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三)依托院校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院校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拥有一支为技能大师提供必要支持的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团队;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制度;与企业联系紧密,校企合作卓有成效;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下发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下发工作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名额及有关要求。
(二)地方初审推荐。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根据申报条件要求,对本地区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项目单位符合条件,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初审后加盖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公章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央在湘、省属单位申报材料由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
(1)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申报报告。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技能大师简介、技能大师工作室计划目标等。
(3)技能大师工作室所依托的企业或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有关情况说明。包括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的证明材料,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5)技能大师候选人的身份证,“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南省技能大师”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奖证书,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非遗传承人省级以上相关证书,国家级职业技能赛事或世界技能大赛教练资格文件或证件以及指导对象获得名次奖项证书复印件。
(三)部门组织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候选单位进行评审,确定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涉嫌造假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应进行调查核实。查实属实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三章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省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用品购置、技能交流推广等费用。各地要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技能大师工作室技术技能创新研发、人才培养等活动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行业、企业或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为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实训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根据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度工作计划建立投入经费制度,设立技能大师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目补贴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定期对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技能大师工作室依托单位要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根据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明确项目经费具体开支用途,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依托单位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四章项目产出与评估
第十条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开展活动;
(二)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办法,规范运作;
(三)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根据企业和当地社会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制定明确的青年技能骨干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并纳入工作室年度工作计划;
(四)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方法。
(五)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形成一批有价值的技术成果或专利,为企业或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第十一条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定期组织技能大师开展业务研修、参观考察等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定期对技能大师工作室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项目产出要求,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技能大师工作室因领办人退休、重大疾病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作室不能继续开展活动的,可注销工作室,也可由原项目单位申请变更领办人。领办人调离的,可由原单位申请保留项目同时变更领办人;原单位不保留的,可由原领办人申请带至新单位同时变更依托单位;双方均不申请保留,或承接方经评估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基本条件的,予以注销。上述变更事项应向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
第十三条技能大师工作室有擅自挪用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专项补助资金的,将予以摘牌撤销且不得再次参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其他项目建设申报。如发现相关责任人员擅自挪用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专项补助资金,违反财政相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指导过程中发现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应要求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在技术攻关和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卓有成效的,追加补助资金予以激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严格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5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