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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价办法》《湖南省实验技术系列(科研机构)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5-08-06 17:29
  • 索引号:430S00/2025-150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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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价办法》《湖南省实验技术系列(科研机构)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512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湖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价办法》《湖南省实验技术系列(科研机构)职称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5621



湖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以及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促进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遵循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成长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弘扬爱国奉献、创新协作、诚实守信的职业精神。

第三条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实行分类评价。对基础研究型人员,着重评价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科技创新的能力,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对应用研究型(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推广成效和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型人员,着重评价战略和政策研究能力、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行业评价认可度和科技服务满意度等。对技术经纪型人员,着重评价技术评估对接、知识产权和技术实施管理能力以及技术转移绩效等。

第四条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五条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技术经纪等工作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开展职称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在内地就业的外籍和港澳台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价。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研究实习员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二、助理研究员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4年以上。

三、副研究员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二)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5年以上。

四、研究员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5年以上。

第八条其他相关要求

申报前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结果由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作为评议指标之一,在量化评审环节赋予分值。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自然科学研究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转评同层级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其任职资历可与原任职资历连续计算。

第十条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参评取得职称,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均可作为专业技术业绩参评。经组织选派援外、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评价基本标准

第十一条申报人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研究实习员评价标准

一、工作能力条件

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或技术转移服务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二、工作业绩条件

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内外期刊或学术会议论文,或参编与本专业相关的专著或译著。

(二)参与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三)参与本专业领域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或作为发明人之一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1项以上。

(四)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

(五)参与起草、修订与本专业相关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法规1项以上。

(六)参与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科学普及或评估工作等,形成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总结性技术报告、决策建议报告或研究报告1篇以上,并被有关单位(部门)采纳。

(七)通过展会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供应方对接,挖掘有效技术需求5项以上,促成技术交易额累计超300万元人民币。

(八)参与撰写本单位技术转移相关制度或实施细则,并实施2年以上,且推动本单位技术交易额年均增长超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助理研究员评价标准

一、工作能力条件

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独立开展专业技术及研究实践工作的能力,能指导初级研究人员。

二、工作业绩条件

(一)基础研究型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的2项以上:

1.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内外期刊或学术会议论文。

2.参编与本专业相关的专著或译著。

3.参与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

(二)应用研究型(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的2项以上:

1.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内外期刊或学术会议论文;或参编与本专业相关的专著或译著。

2.参与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横向委托科研项目1项以上,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

4.参与本专业领域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或作为发明人之一获得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1项以上。

5.参与起草、修订与本专业相关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法规1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三)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型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的2项以上:

1.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内外期刊或学术会议论文;或参编与本专业相关的专著或译著。

2.参与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

4.参与起草、修订与本专业相关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法规1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科学普及或评估工作等,形成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总结性技术报告、决策建议报告或研究报告1篇以上,并被有关单位(部门)采纳。

(四)技术经纪型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的2项以上:

1.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内外期刊或学术会议论文;或参编与本专业相关的专著或译著。

2.参与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参与起草、修订与本专业相关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法规1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4.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或科学评估工作等,形成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总结性技术报告、决策建议报告或研究报告1篇以上,并被有关单位(部门)采纳。

5.作为主要完成人通过展会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供应方对接,挖掘有效技术需求5项以上,促成技术交易额累计超300万元人民币。

6.主持撰写本单位技术转移相关制度或实施细则,并实施2年以上,且推动本单位技术交易额年均增长达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副研究员评价标准

一、工作能力条件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根据国家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需要开展科研创新、成果转化、科技服务或技术转移服务工作,能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

二、工作业绩条件

(一)基础研究型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的2项以上:

1.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较高学术水平价值论文2篇以上;或在正式专业国内外高水平学术论坛(会议)作主题报告1次以上。

2.作为主编公开出版与本专业相关的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

3.主持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

(二)应用研究型(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的2项以上:

1.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较高学术水平价值论文2篇以上;或在正式专业国内外高水平学术论坛(会议)作主题报告1次以上;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与本专业相关的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

2.主持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重大横向委托科研项目2项以上(累计合同金额超200万元人民币或单项合同金额超100万元人民币至少1项),项目均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植物新品种、良种选育、国家新药等认定或证书1项以上。

5.拥有的科研成果转化带动相关产业链发展,年增加收入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6.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三)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型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的2项以上:

1.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较高学术水平价值论文2篇以上;或在正式专业国内外高水平学术论坛(会议)作主题报告1次以上;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与本专业相关的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

2.主持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

4.作为主要起草人撰写与本专业相关的省(部)级以上有关法规、规章等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负责人开展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科学普及或评估等工作,形成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总结性技术报告、决策建议报告或研究报告2篇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有关单位(部门)采纳。

(四)技术经纪型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的2项以上:

1.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较高学术水平价值论文2篇以上;或在正式专业国内外高水平学术论坛(会议)作主题报告1次以上;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与本专业相关的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

2.主持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作为主要负责人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或科学评估等工作,形成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总结性技术报告、决策建议报告或研究报告2篇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有关单位(部门)采纳。

4.通过展会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供应方对接,挖掘有效技术需求10项以上,促成技术交易额累计超1000万元人民币。

5.主要参与建设完成1项以上省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平台;或主要起草撰写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相关制度或实施细则,并实施2年以上。

第十五条研究员评价标准

一、工作能力条件

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能根据国家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需要创造性地开展科研创新、成果转化、科技服务或技术转移服务工作,能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

二、工作业绩条件

(一)基础研究型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的2项以上:

1.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较高学术水平价值论文3篇以上;或在正式专业国内外高水平学术论坛(会议)作主题报告3次以上。

2.主持撰写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影响力的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

3.主持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项目均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3项以上。

(二)应用研究型(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的2项以上:

1.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较高学术水平价值论文3篇以上;或在正式专业国内外高水平学术论坛(会议)作主题报告3次以上;或主持撰写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影响力的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

2.主持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重大横向委托科研项目3项以上(累计合同金额超300万元人民币或单项合同金额超150万元人民币至少1项),项目均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3项以上。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植物新品种、良种选育、国家新药等认定或证书2项以上。

5.拥有的科研成果转化带动相关产业链发展,年增加收入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6.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1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技术标准或2项以上省级(行业)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三)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型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的2项以上:

1.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较高学术水平价值论文3篇以上;或在正式专业国内外高水平学术论坛(会议)作主题报告3次以上;或主持撰写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影响力的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

2.主持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项目均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3项以上。

4.作为主要起草人撰写与本专业相关的省(部)级以上有关法规、规章等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负责人开展科技咨询与管理服务、政策研究、科学普及或评估等工作,形成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总结性技术报告、决策建议报告或研究报告3篇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有关单位(部门)采纳。

(四)技术经纪型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的2项以上:

1.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较高学术水平价值论文3篇以上;或在正式专业国内外高水平学术论坛(会议)作主题报告3次以上;或主持撰写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影响力的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

2.主持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项目均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作为主要负责人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或科学评估等工作,形成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总结性技术报告、决策建议报告或研究报告3篇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有关单位(部门)采纳。

4.通过展会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供应方对接,挖掘有效技术需求15项以上,促成技术交易额累计超1500万人民币。

5.主持建设完成1项以上省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平台;或主持撰写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相关制度或实施细则,并实施2年以上。

第十六条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获取信息能力,不断更新知识,适应岗位需求。外语、计算机(数字技术)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在职称量化评审环节赋予一定评价分值。

第四章破格人才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卓越业绩、贡献突出且业内认可,近3年度连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经2名以上同行专家(具备正高级职称3年以上)推荐,可破学历或破任职资历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第十八条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符合助理研究员职称正常申报的业绩与成果条件,取得现职称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主持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二、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高质量论文2篇以上。

三、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四、通过展会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供应方对接,挖掘有效技术需求10项以上,促成技术交易额累计超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破格申报副研究员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符合副研究员职称正常申报的业绩与成果条件,取得现职称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主持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技术突破,经主管部门鉴定或行业评价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3篇以上。

三、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2项以上。

四、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3项以上,且成果转化产生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3年内累计创利税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通过展会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供应方对接,挖掘有效技术需求20项以上,促成技术交易额累计超3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破格申报研究员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符合研究员职称正常申报的业绩与成果条件,取得现职称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主持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创造性地解决了同行公认的关键技术难题,经主管部门鉴定或行业评价研究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二、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具有重大学术价值论文4篇以上。

三、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2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2项以上。

四、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4项以上,且成果转化产生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3年内累计创利税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五章申报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职称评审实行申报承诺制。申报人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所填报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且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签名确认。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申报人当年度参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予以撤销并收回证书。失信行为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

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提供虚假学历、职称或其他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人姓名、学历、工作单位、职务、现职称和现职称的取得时间、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按照管理权限申报。未经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评委会组建单位擅自通过的评审结果不予备案。

第二十三条在年度评审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退休的人员(含退休返聘)不得参评。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涉及职称申报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建立追溯追责机制。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留存评委会组建单位,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今后经核查发现申报人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隐瞒违纪违法行为等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职称的,一律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权益,也一并取消。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社会关注的破格人员申报情况或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申报人员情况要重点抽查,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含本级或本数量,“以下”的不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二、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和毕业证书。

三、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四、主持(主要负责):指领导项目(课题)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课题)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对项目(课题)负总责,在科技项目中指项目的第1主持人。

五、主要完成人(含主要贡献者、主要起草人):指在完成项目、奖励、法规等文件起草中的责任人及承担关键或重要技术任务的分项主管或骨干,项目任务书、研究报告、奖励证书等证明业绩成果并记载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材料中,所有人员署名原则上排序前3名者(不含主持)。从事辅助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完成人(主要贡献者、主要起草人)。

六、参与完成: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主要参加人员,排序不限。

七、国家级科研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的子项目视同国家级项目。

省(部)级科研项目: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等根据国家科研计划下达的科研项目。

市(厅)级科研项目:指有关省直单位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市州(含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等根据国家、省科研计划下达的科研项目。

八、国家级科技奖励:指经国家科技部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等。

省(部)级科技奖励:指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等。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指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工作机构备案的社会科技奖励等。

九、论文:是指在国家或省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关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国际标准刊号)、CN(国内统一刊号)的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国外期刊以收录证明为准。

凡对科研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十、学术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职称评审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十一、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年度接收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当年1231日。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7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实验技术系列(科研机构)职称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督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以及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科研机构实验技术人才(以下简称“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遵循实验技术发展和人才成长规律,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实验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实验技术人才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弘扬爱国奉献、创新协作、诚实守信的职业精神。

第三条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第四条对在科研机构中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人才开展职称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实验技术人才,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在内地就业的外籍和港澳台实验技术人才,可按规定参加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价。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在实验技术岗位一线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并达到考核要求。满足实验技术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能条件和身心健康要求。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实验员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或具备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学历,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1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二、助理实验师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1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员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2年以上;

(四)具备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员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4年以上;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实验技术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实验工作2年以上。

三、实验师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4年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4年以上;

(五)具备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5年以上;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实验技术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实验工作3年以上。

四、高级实验师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二)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职称并在相应岗位工作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实验师职称并在相应岗位工作5年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长期(15年以上)在民营企业或县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实验师职称并在相应岗位工作7年以上;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实验技术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实验工作4年以上。

五、正高级实验师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实验师职称并在相应岗位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其他相关要求

申报前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结果由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作为评议指标之一,在量化评审环节赋予分值。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实验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转评同层级实验技术系列职称,其任职资历可与原任职资历连续计算。

第九条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首次申报参评取得职称,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均可作为专业技术业绩参评。经组织选派援外、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评价基本标准

第十条申报人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实验员评价标准

一、工作能力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二、工作业绩条件

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能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故障进行诊断,承担一般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

(二)能够参与实验操作、实验培训或实验管理项目,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

第十二条助理实验师评价标准

一、工作能力条件

掌握并能够运用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具有指导和培训实验员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条件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熟练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或协助研制实验仪器设备。

(二)能够参与实验操作、实验培训或实验管理项目,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撰写实验报告。

第十三条实验师评价标准

一、工作能力条件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实验技术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熟悉实验技术相关的标准及规范,具备独立开展实验方案设计、实验仪器设备维护及改造工作的能力,能指导和培训助理实验师。

二、工作业绩条件

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一)负责编写实验指导书,或参编正式出版的与实验技术相关的著作或译著,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实验技术相关的论文。

(二)承担并完成本单位实验仪器设备技术改造项目。

(三)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承担项目相关的实验方案设计、实验平台建设、结果测试工作,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

(五)参与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或作为发明人之一获得与所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授权。

第十四条高级实验师评价标准

一、工作能力条件

系统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实验技术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熟练掌握实验技术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的经历以及解决关键实验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培养本专业中初级实验技术人才。

二、工作业绩条件

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一)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出版与实验技术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专业期刊论文1篇以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与实验技术相关的研究项目1项以上,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三)负责大中型实验室的组建与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经主管部门鉴定或专家评议居同类实验室省内领先水平。

(四)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

(五)负责引进国外先进的精密仪器设备或实验技术,在全省范围内应用和推广,并取得良好效果。

(六)负责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

第十五条正高级实验师评价标准

一、工作能力条件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全面掌握本专业实验技术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精熟实验技术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实验创新能力很强,能够针对实验工作提出建设性构想,能培养本专业高级实验技术人才。

二、工作业绩条件

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一)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出版与实验技术相关的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影响力的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专业期刊论文2篇以上。

(二)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与实验技术相关的研究项目1项以上,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三)负责大中型实验室的组建与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经主管部门鉴定或专家评议居同类实验室国内领先水平。

(四)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3项以上。

(五)主持起草或制(修)订与实验技术相关的省级以上标准、规范或法规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六)负责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且成果转化产生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5年内累计创利税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六条实验技术专业人才应具备良好的获取信息能力,不断更新知识,适应岗位需求。外语、计算机(数字技术)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在职称量化评审环节赋予一定评价分值。

第四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卓越业绩、贡献突出且业内认可,近3年度连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经2名以上同行专家(具备正高级职称3年以上)推荐,可破学历或破任职资历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第十八条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业绩和成果要求

符合高级实验师职称正常申报的业绩和成果要求,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主持国家级与实验技术相关的研究项目1项以上,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解决了同行公认的关键性实验技术难题,成果经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独立编写并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用书,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起草或制(修)订与实验技术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或法规2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五、负责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在全省范围内应用和推广;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且成果转化产生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5年内累计创利税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九条破格申报正高级实验师业绩和成果要求

符合正高级实验师职称正常申报的业绩和成果要求,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主持国家级与实验技术相关的研究项目2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创造性地解决了同行公认的关键性实验技术难题。

二、独立编写并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用书2部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高质量论文3篇以上。

三、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上。

四、负责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在全国范围内应用和推广;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实验技术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授权2项以上,且成果转化产生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5年内累计创利税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五章申报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职称评审实行申报承诺制。申报人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所填报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且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签名确认。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申报人当年度参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予以撤销并收回证书。失信行为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

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提供虚假学历、职称或其他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人姓名、学历、工作单位、职务、现职称和现职称的取得时间、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按照管理权限申报。未经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评委会组建单位擅自通过的评审结果不予备案。

第二十二条在年度评审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退休的人员(含退休返聘)不得参评。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涉及职称申报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立追溯追责机制。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留存评委会组建单位,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今后经核查发现申报人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隐瞒违纪违法行为等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职称的,一律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权益,也一并取消。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社会关注的破格人员申报情况或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申报人员情况要重点抽查,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含本级或本数量,“以下”的不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二、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和毕业证书。

三、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四、主持(主要负责):领导项目(课题)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课题)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对项目(课题)负总责,在科技项目中指项目的第一主持人。

五、主要完成人(主要贡献者、主要起草人):指在完成项目、奖励、法规等文件起草中的责任人及承担关键或重要技术任务的分项主管或骨干,项目任务书、研究报告、奖励证书等证明业绩成果并记载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材料中,所有人员署名原则上排序前3名者。从事辅助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完成人(主要贡献者、主要起草人)。

六、参与完成: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主要参加人员,排序不限。

七、国家级科研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的子项目视同国家级项目。

省(部)级科研项目: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等根据国家科研计划下达的科研项目。

市(厅)级科研项目:指有关省直单位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市州(含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等根据国家、省科研计划下达的科研项目。

八、国家级科技奖励:指经国家科技部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等。

省(部)级科技奖励:指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等。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指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工作机构备案的社会科技奖励等。

九、论文:是指在国家或省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关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国际标准刊号)、CN(国内统一刊号)的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国外期刊以收录证明为准。

凡对科研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十、学术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职称评审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十一、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年度接收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当年1231日。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7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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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价办法》《湖南省实验技术系列(科研机构)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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