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规〔2025〕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协,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湖南省工程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5年4月9日
湖南省工程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以及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促进工程系列技术经纪专业(以下简称“技术经纪专业”)人才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遵循技术经纪专业人才开发规律,突出专业水平、转化实效和创新实践,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技术经纪专业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技术经纪专业人才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弘扬爱国奉献、创新协作、诚实守信的职业精神。
第三条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设置技术转移转化运营管理、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等两个类别。技术转移转化运营管理类包括技术中试孵化、项目投融资、技术成果运营等。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类包括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转移转化咨询、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等。
第四条技术经纪专业人才职称属于工程职称系列,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五条对非科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为促进技术与产业、人才与资本等要素资源有机融合与高效配置,提供技术转移转化全链条、专业化服务的专业人才开展职称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技术经纪专业人才,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在内地就业的外籍和港澳台技术经纪专业人才,可按规定参加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价。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技术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技术经纪专业工作。
(二)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技术经纪专业工作1年以上,经考察合格。
二、助理工程师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技术经纪专业工作。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技术经纪专业工作1年以上,经考察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经纪专业工作2年以上。
(四)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经纪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经纪专业工作2年以上。
三、工程师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技术经纪专业工作。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经纪专业工作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经纪专业工作4年以上。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经纪专业工作3年以上。
四、高级工程师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从事技术经纪专业工作。
(二)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经纪专业工作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经纪专业工作5年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长期(15年以上)在民营企业或县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经纪专业工作7年以上。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经纪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五、正高级工程师
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经纪专业工作5年以上。
第八条其他相关要求
申报前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结果由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作为评议指标之一,在量化评审环节赋予分值。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在技术经纪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转评同层级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其任职资历可与原任职资历连续计算。
第十条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参评取得职称,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均可作为专业技术业绩参评。经组织选派援外、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评价基本标准
第十一条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技术员
一、工作能力条件
熟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条件
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参与技术转移转化研究项目或本专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1项以上。
(二)参与1家以上企业的技术转移转化运营。
(三)参与1家以上企业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
第十三条助理工程师
一、工作能力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了解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备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的一般性技术难题。
(四)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条件
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参与技术转移转化研究项目或本专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2项以上。
(二)参与2家以上企业的技术转移转化运营。
(三)参与2家以上企业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
第十四条工程师
一、工作能力条件
(一)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一定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
(二)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较强的技术转移转化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四)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条件
(一)从事技术转移转化运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且促成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合同累计金额超120万元人民币;或者促成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累计金额超60万元人民币:
1.参与运营技术转移转化项目1项以上,实现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参与撰写、制订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投融资、技术成果运营等报告或方案2项以上,为项目成功落地做出一定贡献。
(二)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且促成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合同累计金额超150万元人民币;或者促成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累计金额超80万元人民币:
1.参与提供技术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形成一定水平的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转移转化咨询等报告或方案2份以上,为项目成功落地做出一定贡献。
2.参与提供技术转移转化的资源配置服务2项以上,实现技术转移转化资源的凝聚、整合与利用,为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做出一定贡献。
三、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作为主要参与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技术经纪专业相关,具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
(二)作为主要参与人,撰写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政策性文件、决策咨询报告、项目研究报告、专业教材等1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参与人,起草技术合同、服务合同、投融资协议等1项以上并实施。
第十五条高级工程师
一、工作能力条件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较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和功底。
(二)熟练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熟练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四)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条件
(一)从事技术转移转化运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且促成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合同累计金额超300万元人民币;或者促成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累计金额超120万元人民币:
1.作为主要负责人运营技术转移转化项目1项以上,成功将科学知识、科技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实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形成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投融资、技术成果运营等报告或方案2项以上,为项目成功落地做出较大贡献。
(二)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且促成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合同累计金额超400万元人民币;或者促成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累计金额超150万元人民币:
1.作为主要负责人提供技术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2项以上,在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转移转化方案策划、转移转化咨询服务等方面为项目成功落地做出较大贡献。
2.作为主要负责人提供技术转移转化的资源配置服务2项以上,实现技术转移转化资源的凝聚、整合与利用,为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做出较大贡献。
三、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作为主要著作者,公开出版与技术经纪专业相关,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等1部以上。
(二)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技术经纪专业相关,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撰写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政策性文件、决策咨询报告、项目研究报告、专业教材等2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负责人,起草技术合同、服务合同、投融资协议等5项以上并实施。
第十六条正高级工程师
一、工作能力条件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和功底。
(二)精通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
(三)有很高的行业认可度,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四)具有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条件
(一)从事技术转移转化运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且促成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合同累计金额超500万元人民币;或者促成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累计金额超200万元人民币:
1.作为主要负责人运营重大技术转移转化项目2项以上,成功实现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的转移,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重大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投融资、技术成果运营等报告或方案4项以上,为项目成功落地做出重大贡献。
(二)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且促成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合同累计金额超600万元人民币;或者促成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累计金额超300万元人民币:
1.作为主要负责人为实现技术转移转化提供各类专业化服务4项以上,为促成技术交易、订立技术合同并落地实施做出重大贡献。
2.作为主要负责人提供技术转移转化的资源配置服务4项以上,为推动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的专业化、品牌化,推动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做出重大贡献。
3.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国家或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成果、行业共性技术、行业关键技术的转移转化工作,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作为主要著作者,公开出版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形成国家或省重大科技项目研发成果等转移转化的决策咨询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2项以上。
(二)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技术经纪专业相关,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3篇以上。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撰写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政策性文件、决策咨询报告、项目研究报告、专业教材等2项以上。
第十七条技术经纪专业人才应具备良好的获取信息能力,不断更新知识,适应岗位需求。外语、计算机(数字技术)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在职称量化评审环节赋予一定评价分值。
第四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卓越业绩、贡献突出且业内认可,近3年度连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经2名以上同行专家(具备正高级职称3年以上)推荐,可破学历或破任职资历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第十九条破格申报工作成果和业绩要求
一、破格申报工程师
取得现职称以来,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技术经纪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二、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一)取得现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三等奖(排名前3);经科技部认定可以推荐国家奖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最高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5)。
2.享受省政府以上特殊津贴专家,或者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人员。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3项以上,相关成果转化后创造的直接收益3年内累计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取得现职称以来,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公开出版技术经纪专业专著、合著(第一作者或注明本人牵头编写章节)或译著(独立作者)1部以上。
2.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较高水平的技术经纪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其中1篇以上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
三、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一)取得现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排名前3),或经科技部认定可以推荐国家奖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最高奖(排名前3)。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人员,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荣誉称号人员。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5项以上,相关成果转化后创造的直接收益3年内累计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取得现职称以来,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经纪专业专著、合著(第一作者或注明本人牵头编写章节)或译著(独立作者)1部以上。
2.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技术经纪专业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其中1篇以上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
第五章申报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职称评审实行申报承诺制。申报人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所填报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且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签名确认。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申报人当年度参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予以撤销并收回证书。失信行为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
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提供虚假学历、职称或其他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人姓名、学历、工作单位、职务、现职称和现职称的取得时间、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按照管理权限申报。未经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评委会组建单位擅自通过的评审结果不予备案。
第二十二条在年度评审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退休的人员(含退休返聘)不得参评。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涉及职称申报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立追溯追责机制。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留存评委会组建单位,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今后经核查发现申报人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隐瞒违纪违法行为等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职称的,一律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权益,也一并取消。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社会关注的破格人员申报情况或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申报人员情况要重点抽查,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部分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以上”均含本级。“市”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二、“主持人”“主要负责人”指项目总负责,排名第1。“主要参与人”指排名前3的参加人员,对于产生广泛影响的省部级以上的重要活动、重点(大)项目的主要参与指排名前5的参加人员。“参与”指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人员,其认定条件为在项目报告所列名单中的参加人员。
三、“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且字数不少于10万字。
四、“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指取得出版刊号(国内要求为CN或ISSN刊物,国外刊物要求EI或SCI收录)的专业学术期刊。“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武汉大学“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并根据论文发表时的最新版本目录进行评价。
五、“科学技术奖”指由各级政府授予的奖项。“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省(部)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委、省政府或国家级学会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市(厅)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直厅局或省级学会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
六、“省(部)级研究项目”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研究项目。“市(厅)级研究项目”指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研究项目。
第二十六条关于技术合同、项目和促成技术交易额的认定
一、本办法中的技术合同是指已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上登记,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后的技术合同。
二、项目证明需提供计划文件原件、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三、促成技术交易额需要提供与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本人主持或参与的技术转移转化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经认定登记过的技术交易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及到账金额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年度接收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止申报参评年度12月31日。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