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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湖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5-04-29 17:34

湘人社规[2025]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7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要求,为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自20241215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现就我省推进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政策

(一)参加条件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二)制度模式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三)缴费水平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四)税收政策

国家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五)个人养老金投资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国债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将特定养老储蓄、指数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推动更多养老理财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公布和更新。

(六)个人养老金领取

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患重大疾病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一定条件、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二、优化经办服务

(一)支持多渠道开户

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每年可以两次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

(二)支持多种方式领取

参加人达到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可以通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由开户银行将个人养老金发放至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参加人可以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提出变更领取方式,商业银行应当受理。

(三)支持个性化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做好个人养老金产品资产配置公示、风险等级确定和投资风险提示工作。依法依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咨询服务,根据个人投资风险偏好和年龄等特点,推荐适当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在与参加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探索开展默认投资服务。参加人在商业银行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线上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取消“录音录像”。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丰富个人养老金金融产品供给。

(四)严格落实经办规定

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70号)等规定,落实个人养老金全流程经办服务和监督管理。依照《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细办税服务,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依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6号)、《中国银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7号)、《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46号)等规定落实个人养老金金融产品服务要求。

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凝聚监管合力

(一)加快信息共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金融监管、医疗保障、民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加快信息共享,不断提高账户开立、资金缴存、产品交易、权益记录、个人养老金领取、享受税收优惠等便捷化水平,加强全流程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交机制。

(二)推进综合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政策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督促相关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对产品的风险性进行监管。对违反个人自愿原则开户等违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投资者保护。加强投资者保护,充分披露产品风险和投资收益,保障参加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统筹做好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各金融机构个人养老金投资者教育,增强投资者教育组织性、系统性、科学性、规范性。压实个人养老金投资者教育工作主体责任,避免只谈收益不谈风险、选择性告知等导致参保人知情权受损。

(四)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各参与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投诉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及时发现解决个人养老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加强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地区要提升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稳妥有序推动有关工作落地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密切协同,指导地方和有关金融机构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研究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支持政策。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二)注重宣传引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金融监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联合组织进机关、进企业、进医院、进学校、进园区、进社区专场宣讲和现场服务活动,将政策宣讲和服务延伸到家门口。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税大厅,发挥贴近单位和群众的优势,结合为参加人提供核验服务、办税服务,开展好政策宣传。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作用,通过营业网点持续开展个人养老金宣传和咨询服务。

(三)创新方式方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金融监管、证监等部门要创新方式方法,结合省情、立足优势,探索发展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湖南做法。积极衔接协调,争取将“个人养老金领取”纳入我省“退休一件事一次办”,支持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核验、个人养老金社保卡发放等具体事项集成办理;将“个人养老金”业务纳入区域社保互联互通事项清单,支持个人养老金开户、转移、缴费、投资等业务跨省通办,逐步实现个人养老金领取核验数据共享、经办互联。

本通知自20254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湖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20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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