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
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能切实兜牢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权益底线,分散平台企业风险。
二、制定《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目的是什么?
根据相关要求,我省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将于2026年7月1日起实施。制定《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目的是明确我省实施路径、相关标准与管理要求,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
三、《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明确平台企业缴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2026年7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平台企业执行国家统一行业缴费基准额(出行每单0.01元、即时配送每单0.07元、同城货运每单0.18元),根据2026年下半年及2027年的运行情况,确定缴费基准额及浮动机制,2028年起建立缴费基准额年度浮动机制。
(二)规范职业伤害确认与劳动能力鉴定:明确事故备案、职业伤害确认流程,明确新就业形态人员在跨省接单时的职业伤害确认规则。明确劳动能力鉴定参照我省工伤保险的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和相关标准执行。
(三)明确待遇保障:明确生活保障费计发标准,并规范多种待遇竞合时的选择规则;明确职业伤害人员就医管理服务、垫付费用结算的流程。
(四)优化经办服务:明确推行线上线下同步服务,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工作,依托“一键报案”功能,提高经办服务效率和服务体验。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精准开展职业伤害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