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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文件的政策解读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0-08-20 17:15


一、已缴纳应减征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

已全额缴纳5-6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单位,对应减征的部分,企业和单位可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选择退回。

、我省2020年度缴费基准值及缴费上、下

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054/月,2020年全省社会保险费基准值以此数据确定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调整,15162/5054×3=15162);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2859/4764×0.6=2859)。

申请调整缴费基数规定

职工2020年实际缴费基数高于实际工资水平的,可据实申请调整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2019年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实际缴费基数高于2019年下限标准的,可申请调整缴费基数。

2020年和2021年缴费指数的计算基数

2020年缴费指数2020年度缴费基准值为基数计算。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在2021年补缴2020年度的养老保险费时,缴费指数以2021年度缴费基准值为基数计算。

政策原文:http://rst.hunan.gov.cn/rst/xxgk/zcfg/zxzc/202008/t20200820_13658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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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文件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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