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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0-08-20 17:06


一、阶段性减免政策主要内容

一是2020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二是2020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三是受疫情影响,企业连续3个月生产经营累计亏损,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在减和免上,作出了8个月内不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件规定的减免政策实施时间最晚到6月底,我省《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203号)规定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本文件将两个时间段衔接起来,对企业在疫情前已形成的缴费和29月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在2—9月期间都不收取滞纳金。作此规定是考虑到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实际困难,最大程度为企业减负。

二、申请条件

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 3 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三、办理程序

(一)减免社会保险费。由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后直接办理,无需审批。统计部门一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型企业对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累计亏损月份财务报表以及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的缓缴协议,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州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政策原文:http://rst.hunan.gov.cn/rst/xxgk/zcfg/zxzc/202008/t20200820_13658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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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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