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建立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制度,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以下简称三部门文件),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省人社厅经商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结合我省实际,对三部门文件予以转发。
二、适用范围
承担科技成果研发、转化的事业单位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1)关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提取比例。三部门文件没有明确提取比例。为便于操作,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的规定,在本文中明确“可以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
(2)关于公示。根据三部门文件的原则要求,本文对相关公示明确了具体要求,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十九条相衔接,公示期不少于15天。
(3)关于将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的具体操作。为既统一规范,又充分体现放管服原则,明确每年4月底前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提交年度绩效工资执行情况。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