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出台了《湖南省公证员系列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湖南省司法鉴定人系列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申报评价办法》),现就《申报评价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申报评价办法》出台背景
(一)出台《申报评价办法》是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2021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有必要出台我省公证员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申报评价办法。
(二)出台《申报评价办法》是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工作的重要举措。我省尚未正式出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职评工作缺乏指导性标准,不能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办法,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三)出台《申报评价办法》是加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队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制定《申报评价办法》,有利于调动我省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服务经济社会、服务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公证执业人员拓展专业能力,提升理论和实践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的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队伍,为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申报评价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
(一)科学制定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基本标准和评价基本标准,促进我省公证和司法鉴定法律服务事业发展。
(二)突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职业特点,遵循人才成长规律,解决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中有关人才培养、职称评价标准方面的问题。
三、《申报评价办法》主要内容
《申报评价办法》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公证和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突出德才兼备原则,发挥人才评价功能,服务依法治省战略。
(一)《申报评价办法》共七章,阐明了制定的原则、申报基本标准、评价基本标准、破格申报条件、职称认定、申报评审管理以及附则。
(二)申报基本标准。内容主要为人社部发〔2021〕59号文件附件中关于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一是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申报各层级职称的基本条件,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要求;二是申报各层级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职称的知识基础及资历条件。
(三)评价基本标准。内容主要为申报各层级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职称在学术(能力)业绩成果方面的具体条件。
(四)破格申报条件。明确破格申报的业绩条件要求。
(五)职称认定。明确各种类型人员的职称认定条件。
(六)申报评审管理。明确对申报人、评审专家等在评审纪律方面的要求及违纪处理。
(七)附则。明确评审程序、首次申报参评、继续教育、申报业绩计算时间、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等情况。
四、《申报评价办法》重点举措
(一)健全职称体系。公证员职称分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司法鉴定人职称分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并按执业类别分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个专业方向,其中,法医类司法鉴定人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
(二)完善评价标准。突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业务实际,以法律实务为主,突出考察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实绩和贡献,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加大业务数量和质量、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比重,对职称评审中的实践经验要求和标准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
(三)创新评价机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用多种评估方式,注重业内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畅通职称申报渠道,完善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强化职称评审考核、监督,提高职称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明确将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的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公证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