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湘人社规〔2022〕5号,以下简称《经办规程》)。现就《经办规程》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经办规程》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一)背景。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以及全省社保基金专项整治行动要求,适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征缴职责划转新变化,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实现新发展,迫切需要将近些年来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便民利民尤其是2021年社保基金专项整治行动的经验做法,以《经办规程》的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建章立制,全面规范、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城乡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意义。《经办规程》是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的工作指南,标志着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更加严谨规范,服务质量更加便捷高效,在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经办规程》制定原则
(一)坚持框架基本不变原则。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基础上,结合我省经办实际和社保基金专项整治行动阶段性成果,突出指导性和操作性,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要求、统一时限,适应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渠道和传统下线服务渠道,进一步便民利民,提高服务工作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根据我省城乡居保经办现状和存在的不足,进一步明确厘清省、市、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村(居)协办员职责边界,进一步规范保险费收缴衔接、个人账户记账规则、征缴基金对账、信息统计和稽核内控管理等重要环节的经办行为,切实解决业务经办管理服务的现实问题。
三、《经办规程》主要内容
《经办规程》分为十三章共七十条。主要分四个板块:第一个板块为总则,主要明确制定依据、工作内容、管理体制、各级经办部门职责、基金管理和经办方式等总括内容。第二板块从第二章到第八章,具体规定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主要业务经办服务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待遇领取资格确认)、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等内容。第三板块从第九章到第十一章,主要明确信息与统计管理、档案管理和稽核与内控等。第四个板块包括宣传咨询及举报受理和附则两章,主要是规定政策宣传、咨询服务、举报受理、有效身份证件、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实施时间等。
四、《经办规程》主要特点
(一)细化了工作职责,压实了各级经办部门职责。在部84号规程基础上,结合社保基金专项整治行动成果,进一步明确了省级社保机构要指导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岗位配置、系统操作权限等风险评估工作和组织指导全省开展数据比对应用;进一步压实市级社保机构要组织开展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岗位配置、系统操作权限等风险评估检查,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数据比对结果核实汇总、上报、评估跟踪、检查等工作;县级社保机构要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岗位配置、系统操作权限等风险评估落实以及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数据比对结果确认、汇总上报、处置反馈等工作;乡镇(街道)服务中心须具体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数据比对信息复核确认、上报、反馈等工作;村(居)协办员要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入户调查和数据比对信息入户核准、业务处置等工作。
(二)调整了征缴职责,明确了征收资金对账制度。根据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能改革的要求,我省社会保险费从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我们将征缴职能划转过程中与税务、财政等部门形成的资金对账有效做法,固化到《经办规程》中,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县社保机构以成功接收的实际缴费数据和财政专户收入凭证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对账准确、及时、安全。
(三)完善了风险防控,强化了基金运行安全监管。充分吸收《中国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办〔2021〕28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21〕41号)等“1+N”文件有关内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落实内控制度要求、合理确定业务风险等级等落实“制防”;严格落实岗位“七个严禁”不相容要求、健全轮岗交流制度等落实“人防”;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数据共享比对等落实“技防”,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四)优化了办事流程,引入了金融机构参与经办。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加参保群众办事便捷性,推行互联网服务渠道和下线服务渠道并行,线上线下一致,参保人员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服务渠道,社保机构通过数据比对审核,告知审核或者办理结果,完成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同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借助银行、基层平台等力量推进人社服务“就近办”的意见》(人社厅发〔2021〕19号)要求,允许金融机构根据协议要求,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参与经办服务。鼓励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服务中心与村(居)协办员创新服务工作方式,在合规的前提下优化工作流程,高效、便捷、安全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五)规范了统计管理,提高了信息统计数据质量。《经办规程》明确各级社保机构要设置信息管理和统计岗位,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定期、专项分析工作。各级必须利用业务系统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同时,要求市社保机构应加强对县社保机构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确保统计报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并建立业务台账和统计台账,实现数据来源的可追溯查询。
政策原文:http://rst.hunan.gov.cn/rst/xxgk/zcfg/zxzc/202203/t20220321_290221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