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函〔2025〕3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各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大学生创业的决策部署,激发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创业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业教育的积极性,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湘人社规〔2024〕1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21〕68号,以下简称《方案》)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大学生创业指导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高校创业教师申报创业教育职称
1.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专业目录中增设“创业教育”专业。高校专(兼)职从事创业教育的教师(以下简称“创业教师”),可按照“创业教育”科目申报高校教师系列各层级职称。
2.高校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在制定职称评审方案时,对创业教育可单独制定评审标准,单列评审计划。
3.按照建设“双师型”队伍要求,创业教师也可参加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考试或评审。
4.创业教师职称推荐申报工作,应在本高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统筹考虑。
二、完善高校创业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1.各高校要结合学校创业教育工作及全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科学界定专职创业教师和兼职创业教师范围,并结合本校学科专业发展要求,在不低于《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前提下,突出创业教师队伍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制定类型导向明显、层次定位准确的创业教师评价标准。
2.各高校支持创业教师申报职称的评价标准、评审办法或方案,需经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教代会讨论通过,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
3.高校专(兼)职创业教师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称应符合《方案》规定的申报条件;从事创业教育、指导学生创办企业或参加创业大赛、推动创业项目落实等工作业绩可纳入其所申报职称业绩;就业创业、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竞赛展演等计入教学工作量。
三、支持校外创业导师/讲师申报人力资源管理职称
1.从事大学生创业教育的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校外创业导师/讲师”)可以参加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考试或评审。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校外创业导师/讲师开展专场职称评审。突出项目孵化、成果转化等创业指导实绩,在学历、台阶、年龄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科技厅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