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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事考试考务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5-01-04 15:22

湘人社发〔202450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人事考试考务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41230





湖南省人事考试考务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各类人事考试考务费(以下简称考务费)支出管理,确保人事考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事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人事考试,是指全省各类公务员招录、遴选和选调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考试,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考试,以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机构(以下简称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社会委托考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指考务费,是指全省各级各相关部门(含人事考试机构,以下称人事考试组织单位)为组织实施各类人事考试所支出的相关考务费用。

第四条考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分级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出项目及范围

第五条考务费支出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管理。有关支出项目和范围如下:

(一)劳务费

1.命题、审题劳务费:对参加入闱或集中管理命题和审题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发放。

2.常态化征题劳务费:对参加常态化征题、提供命题素材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发放。

3.报名值班劳务费:对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参与报名、值班、报考数据审核等任务的人员发放。

4.考点考务费:包括考场租赁费,考点安排的监考和考务保障人员劳务费以及考点、考场布置费等费用,对承接考试的考点学校或考试机构包干支付。

5.流动监考(巡考)劳务费:对人事考试组织单位安排的流动监考(巡考)人员、督巡人员、组织协调人员发放。

6.试卷押送、分拣、值守劳务费:对参与试卷押送、分拣、值守以及跨省、市试卷押运协调的人员发放。

7.外围保障劳务费:对保障考试安全有序进行的试卷保密、财务、无线电监测、交通疏导、身份核验、网络安全值班、医疗、电力、网络舆情监控、考点环境治理等专业保障人员以及临时聘请的分拣搬运试卷、保洁、安保等后勤人员发放。

8.评卷及答题卡扫描劳务费:对参加评卷、答题卡扫描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发放。

9.面试劳务费:对参加面试工作的考官、督巡人员以及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工作人员发放。

(二)服务费

1.租赁和委托服务费:对提供场地、考务车辆、防作弊器材等相关考试物资和技术支持的服务方支付。其中,考务车辆租赁包含因考试工作需要,派出或聘请人员去常驻地以外的城市组织考试而产生的运送试卷的车辆租赁费。

2.印刷费:对印制与考试工作相关的试卷、考务材料、资格考试证书等资料的服务方支付。

(三)其他费用

包括因组织实施人事考试需要而发生的会议、培训、差旅、工作餐、物资器材等支出,查处违纪考生的奖励支出,应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社会公共事件而发生的支出,对服务提供方、查获违纪考生且处理程序合法合规的监考和流动监考(巡考)工作人员以及垫付费用的考务工作人员支付。会议、培训、差旅、工作餐支出分别按照人事考试组织单位应执行的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公务活动用餐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考务费应转账支付,确需支付现金的,应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第七条劳务费(不包括包干支付费用中包含的劳务报酬)按税后标准发放,个人所得税由承担考务工作的人事考试组织单位代扣代缴。领取劳务费的人员要实名登记造册,不得重复计发,劳务费应直接支付给参与考试工作的个人。如人事考试组织单位委托第三方提供考试服务的,相关人员的劳务费可统一转入被委托方的对公账户,个人所得税由被委托方代扣代缴。

第八条同一考试项目中,在不同天分别从事不同岗位工作任务的,可按相应天数分别发放劳务费;在同一天从事多个岗位工作任务的,按就高原则发放一次劳务费;同一天在多个地方从事同一岗位工作任务的,不得重复发放劳务费。

第九条人事考试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的,不得发放劳务费。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时间段,超过4小时的可按一天标准发放劳务费,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半天标准发放劳务费。

第十条各级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涉及人事考试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不在督巡(巡考)岗位的不得发放劳务费。

第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支付劳务费:

(一)考务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考务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考务风险和不良社会舆论的;

(三)考务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第十二条属于《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绩效工资管理及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03号)规范范围的考点学校承接人事考试发生的劳务费的支出管理,应按该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人事考试组织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务费管理规章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将考务费管理使用情况列入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第十四条省人事考试院组织实施的人事考试考务费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国家和我省情况,综合考虑岗位技术含量、任务强度、责任要求、工作时间等因素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上涨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省直各有关单位和各市州、县市区人事考试工作主管部门可参考省人事考试院考务费标准,结合本部门或本地实际自行制定人事考试考务费标准。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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