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指导)中心,各评价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要求,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实行《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以下简称《规程》),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内容与《规程》不一致的,以《规程》为准。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在依据《规程》做出修订之前,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规程》中的《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见附件)执行。
二、各职业(工种)“相关职业”“相关专业”的释义在该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做出新修订之前,仍按照该职业(工种)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释义执行。
三、各评价机构要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履行参评人员报名资格审核的主体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参评人员资格审核,完善报名资格审核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根据审核工作的需要,对于资格存疑的参评人员可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劳动合同、社保参保证明、单位工资发放流水等佐证材料。
四、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指导)中心要切实履属地管理责任,及时督促、指导评价机构严格落实新要求,加大对参评人员资格审核的监管力度。发现评价机构资格审核不严、编造虚假材料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5.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注:企业开展自主评价的申报条件,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无相应国家职业标准的,企业可参照本规程自主开发制定企业评价规范。企业可结合实际,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价。
《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