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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7-06-07 00:00
  湘人社发〔201738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成本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11日起至2018430日止,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

  二、各地在做好降费率工作的同时,要充分保障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有效防范失业风险,积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切实加强基金使用监测和绩效评估,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此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满后,我省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再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做相应调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17527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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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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