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函〔2014〕24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湖南省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湘人口领发〔2014〕1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4〕18号)要求,按照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省厅签订目标责任状的相关内容,省厅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近期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以下简称综治工作)年度督查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考核内容
(一)工作保障到位情况
1.是否健全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是否明确了分管局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综治工作;局党组或局务会议是否至少研究了一次综治工作。是否保证了必要的工作经费。
3.是否与本部门直属、本系统下属各单位签订了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书或发文明确其职责。
4.本年度是否在本部门、本系统目标管理考核规范性文件中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指标。
5.是否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落实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的具体方案和考核办法。
(二)落实工作职责情况
1.计生审查情况
(1)是否在政府和相关部门联合表彰奖励工作中,严格执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不予表彰的相关规定。
(2)是否在组织国家机关或参照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录用时、协调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查看报名对象计划生育证明,对拟录用公务员进行计划生育审查。
2.信息共享情况
(1)是否协助做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格确认及政策解释工作,并将有关退休人员信息共享。
(2)组织劳务输出时,是否查验外出务工已婚育龄妇女婚育证明,无证明的及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3)在办理档案托管业务和失业登记时,是否查验外出务工已婚育龄妇女婚育证明;无证明的是否及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3.困难对象扶持情况
(1)是否在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对因实行计划生育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人员给予适当照顾。
(2)是否按照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积极落实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持政策。
4.机制创新情况
(1)调整或出台人口计生相关政策时,是否主动征求人口计生部门意见。
(2)是否积极创新计生综治工作内容和方式方法,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5.加强维权情况
是否在劳动保障执法检查中,要把督促用人单位保护女职工孕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的执法检查内容。
6.教育宣传情况
是否在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中,面向各类群体的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定期宣传计划生育方面有关政策法规。
(三)推进基层履职情况
1.是否明确基层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和内容。
2.是否对基层经办机构给予人力、物力保障。
3.是否实时掌握基层工作开展及落实职责情况,对下级单位综治工作开展情况是否进行调控指导及督查。
4.是否建立对下级单位垂直考核、奖惩兑现的机制,并落实考核奖惩。
二、督查考核时间
1.市州自查阶段。时间为8月10日—9月30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本市州范围内按照本通知内容开展自查和系统督查。
2.省厅组织实地督查阶段。时间为10月下旬。由省厅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督查组对市州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督查考核方式
1.听取汇报。听取市州有关综治工作情况介绍。
2.核查资料。查看综治工作相关文件、活动记录、会议记录等资料。
3.实地抽查。省厅督查组在各市州将随机抽查一个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个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治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1.认真部署。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明确要求,周密安排,切实组织好年度系统的自查和督查工作。
2.做好总结。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对自查情况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同时填写好《2014年度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创新项目申报表》(见湘人社办发〔2014〕18号附件1)及《2014年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联系人名单》(见附件)。各市州本年度以来就计生综治工作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文件通知资料等请一并整理,连同以上资料一并于10月15日前报省厅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综合治理办公室。
3.加强整改。省厅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实地督查后,将对督查结果予以通报公布,并依据督查结果进行奖惩。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将责令相关市州县区一月内整改到位,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厅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综合治理办公室。
联 系 人:尹 丹
联系电话:0731-84900026
传 真:0731-84900085
电子邮箱:jiuyechu6708@sina.com
附件:2014年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联系人名单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