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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长元人造板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核意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4-09-10 09:27

湘人社函〔2014〕194号

湖南长元人造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湘政办发〔2004〕25号、湘政办发〔2005〕12号、湘劳社政字〔2005〕17号、湘府阅〔2010〕74号、湘国企发改办〔2013〕38号等文件规定,我厅委托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湖南长元人造板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进行了初审。2014年5月13日我厅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领导小组召开了评审会议,对长元人造板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进行了审核,现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截止日为2013年12月31日。
  二、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共计22589.82万元。
  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568.96万元。
  2.拖欠社会保险费用5488.66万元,其中:欠社会保险费4094.51万元(养老保险费2889.38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655.21万元、失业保险费307.03万元、工伤保险费192.76万元、生育保险费50.13万元),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1394.15万元(养老保险滞纳金1061.49万元、基本医疗保险滞纳金131.92万元、失业保险滞纳金109.19万元、工伤保险滞纳金80.5万元、生育保险滞纳金11.05万元)。
  3.内部退养人员费用3479.53万元。
  4.协保人员费用6127.86万元。
  5.退休人员医疗费提留1290万元。
  6.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补助费30.24万元。
  7.因工伤残人员费用394.12万元。
  8.独生子女保健费27.82万元。
  9.女职工“三期”费用1.16万元.
  10.省部级劳模荣誉津贴3万元
  11.档案管理移交费用178.47万元。
  三、有关情况说明:
  1.非因工伤残人员因未作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费用,我厅未审核。
  2.离休人员费用,我厅未审核。
  3.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计算截止日为2014年2月28日。
  4.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核减预提失业保险费114.34万元;独生子女保健费用,核减历年拖欠费用33.43万元;女职工“三期”费用,核减未提供证明材料8人的费用9.28万元。
  四、请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并在企业改制终结后20日内,报送方案执行结果。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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