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函〔2014〕19号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问题的请示》(株人社〔2014〕2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进行工伤认定时,必须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三个要件,不能随意延伸其内涵,以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据你局请示中反映的情况:某同志中午下班后请同事和朋友吃饭,饭后一直在车上睡觉休息,下午未在工作岗位正常处理工作事务,直到晚上才由同事送回家中,之后在家中去世。此类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
请你局及时向市人大、市政府报告,加强与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统一认识,确保政策执行的严肃性。
专此复函。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