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函〔2014〕13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相关处室、厅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精神,全面了解和准确评价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13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湘人社发〔2013〕45号)、《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2013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湘人社函〔2013〕337号)和2013年度法制工作安排和要求,省厅于2013年9月下旬和12月中旬组织开展了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处理)、行政许可、工伤认定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卷评查活动,并将评查基本情况与省厅相关处室单位进行了沟通和意见反馈。现将评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案卷评查基本情况
本次案卷评查采取各市州自查和分片交叉评查相结合、随机抽查和优秀案卷选送相结合的方式。评查范围为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已办结的行政处罚(处理)、行政许可、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卷各7卷(其中包括选送的优秀案卷每类2卷),共377卷。案卷评查小组认真对照《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评查标准(试行)》,本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原则,对案卷进行一卷一查一评。
从整体来看,多数案卷基本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得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适当、程序文书齐备。行政执法案卷质量逐年提高,较好地树立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形象,保证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从案卷类型来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行政处罚(处理)案卷整体质量高于行政许可、工伤认定案卷。从各市州的具体情况来看,行政处罚(处理)案卷比较优秀的市州为郴州市、长沙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衡阳市;行政许可案卷比较优秀的市州为株洲市、岳阳市、邵阳市、益阳市;工伤认定案卷比较优秀的市州为张家界市、永州市、怀化市、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卷比较优秀的市州为常德市、长沙市、益阳市、湘潭市。
二、案卷评查所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程序不够规范
1.受理程序
个别案卷申请书没有申请人签名,申请材料非本人提交时没有授权委托手续。部分市州工伤认定案卷没有受理通知书。个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立案审批表缺失。
2.调查程序
调查程序较为薄弱,比较突出的是工伤认定和行政许可案卷。部分市州对于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案卷基本没有调查,直接根据参保单位的申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部分市州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没有现场查看的评估报告,直接根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批复。
调查取证不尽规范。个别案卷缺少必要的现场照片(图片)或照片(图片)没有相应的文字说明;个别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卷庭审记录缺失。
3.决定(处理)程序
部分内部审批文书填写不完整、随意涂改、无负责人签名或者无处理意见、审批意见等;多数市州对于重大复杂案件没有集体讨论程序;部分市州工伤认定案卷内部审批程序缺失;部分市州行政处罚(处理)案卷承办人员调查终结后没有形成案件处理的调查报告。
(二)证据意识不够强烈
1.证据收集。部分案卷对于执法文书中认定的事实没有收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尤其是部分处罚(处理)案卷,对事实认定的证据过于单一或者证明力不强。
2.证据核对。对于书证为复印件的,部分没有与原件进行核对,缺乏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3.证据质证。除仲裁案卷外,其他类案卷基本没有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证据进行质证。
4.证据形式。除部分仲裁案卷外,基本没有证据来源及证据证明目的的说明。
(三)执法文书不够严谨
1.执法文书格式。部分执法文书标题与内容不统一,内容表述不规范,救济权利告知缺失。
2.执法文书表述。个别文书中的用人单位表述不规范,部分文书表述语意有歧义,部分文书表述过于口语化,譬如有的《限期改正指令书》中指令的内容为“将两位劳动者的情况搞清楚”。
3.法律法规引用。个别行政许可执法文书没有引用法律条款作为依据,个别执法文书法律法规引用错误,部分执法文书法律法规引用不具体,没有到条款项。
(四)文书送达不够完备
1.送达程序。个别案卷中无送达回证,执法文书是否送达当事人的情况不明;个别文书送达系执法人员直接在执法文书上注明“已送达给某某”,无被送达人签名;个别文书没有签收时间,非本人签收没有备注签收人身份。
2.送达方式。部分文书采用了由一方当事人代送的方式,没有依法逐一送达给各方当事人;个别文书留置送达仅注明“拒签”,无见证人签名证明。
(五)案卷归档方面
1.案卷归档。个别案卷内有散、乱现象,未进行归档整理;个别案卷卷皮制作、目录填写等不规范;个别案卷无案卷号、无目录;个别案卷未注明案卷页数、归档时间和保管期限;
2.案卷整理。个别案卷卷内存在与案件无关的文书资料;个别案卷卷内票据、图纸等证据材料与案卷本身大小不一,没有进行折页或衬页粘贴等处理。
三、下一步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观念,更新执法理念
针对一些地方视执法为单纯的权力,只注重管理,不注重服务的现象,不依法履职、权责不清和权责淡化的现象,要注重培养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等执法思维意识,落实权力与权利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执法理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注重培训,强化队伍素质
针对一些地方执法岗位人员变化频繁,专业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相对薄弱的现象,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解决执法的实体性问题;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解决执法的程序性问题。
(三)加强机构建设,提高履职能力
针对一些地方执法机构建设不到位,导致该调查的没有调查、该核实的没有核实的问题,要加强执法机构建设,确保有充足的人力、物力能够公平公正的处理行政执法案件;针对一些地方法制机构建设相对落后,部分个别市州只有1名法制工作人员的现象,要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法律审核把关的作用,从源头上化解行政争议,降低行政法律风险。
(四)落实自查,整改突出问题
针对各市州行政执法案卷水平参差不齐,执法质量高低不一,各业务机构对案卷的要求各不相同,案卷质量良莠不齐的情况,要切实加强业务机构对案卷的自查自评和自查自纠工作,将业务机构自查自评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环节,自查自评结果计入案卷评查最终分值,统一进行通报。
(五)强化运用,增强转化实效
针对一些地方视案卷评查为走过场,应付了事的现象,要重视案卷评查结果的运用与转化。一是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于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严格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追责,责任到人。二是提高案件评查在市州依法行政考核中的分值,并纳入个人年终绩效评估范畴。三是将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发到各市州进行反馈,堵塞执法漏洞,强化执法薄弱环节。四是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执法管理规定和队伍管理制度等,把案件评查过程转化为提高执法质量的过程、加强执法管理制度建设的过程。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