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函〔2014〕5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湘单位:
为继续做好对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促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根据《关于做好2013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236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13年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或本部门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
2013年工资总额清算工作要在企业财务决算前进行,并于2014年3月底前全部结束。
二、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对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相当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核定其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增长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对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切实建立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三、审核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时,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将企业已实行货币化改革、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节日补贴、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上述有关补贴总额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以内核定。
四、实行工效挂钩政策的企业,应在批复的工资总额内从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实发工资,提取数大于实发数的余额,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之前应予冲回成本(费用)。企业动用历年结余工资或结余弥补当年工资缺口时,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可计入企业当年实发工资总额。
企业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清算核准的工资总额列支成本(费用),不得在其它财务科目中列支工资性项目,也不得在工资科目中列支非工资性项目。企业上报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应与财务报表数据保持一致。
五、关于追加工资问题。对企业按规定支付给离岗(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新增人员的工资以及政策性调资等应单列,与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一并列入企业当年工资成本。
经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应按当年实际发放数单列,与在岗普通职工工资总额一并列入企业当年工资成本。
六、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审核问题。工资总额清算要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相结合,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的工资总额。对当年依法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且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的企业,经审核后可适当突破我省2013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
七、关于工资总额清算及工资集体协议审查的相关程序及需提供的资料。
(一)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共同进行清算。在工资总额清算时,企业应如实填报工效挂钩情况清算表或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清算表,并提供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表、当年劳动工资情况年报、财务报表、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批复文件和薪酬实际发放情况资料,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通过的工资集体协议。实行“总挂总提”的企业,还应如实填报下属各公司工资总额清算汇总表。
(二)非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由企业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进行清算。在工资总额清算时,企业应如实填报工效挂钩情况清算表或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清算表,并提供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表、当年劳动工资情况年报、财务报表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通过的工资集体协议,如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还应提供主管部门关于年薪的批复文件和年薪实际发放情况。
(三)中央在湘企业、中央和外省企业在湘分支机构应将工资总额情况和企业工资集体协议文本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财政厅进行备案。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在湘分支机构要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将工资集体协议文本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审查。
企业报送工资集体协议时,应携带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审查意见书、企业工资集体协议、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的决议、法人代表和工会主席或受委托的首席代表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书面委托书,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资格审查表。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资总额清算和工资集体协议审核时应通过劳动用工备案系统查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和实时更新劳动用工备案信息。
九、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今年的工资总额清算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密切加强配合,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在3月底前按时完成工资总额清算工作,做到工作扎实,目标落实,数据准确。并于2014年4月5日前将工效挂钩情况汇总表和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汇总表一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工资集体协商和做好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劳社工字〔2009〕108号)规定,切实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工作。要主动与税务部门加强联系,在2014年3月底前将《湖南省2013年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情况清算汇总表》(附表二)和《湖南省2013年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清算汇总表》(附表四)中本地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单位的数据提交给同级税务部门。同时还要督促企业在税务部门汇算清缴时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交《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
附件:1.湖南省2013年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情况挂钩情况清算表。
2.湖南省2013年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情况挂钩情况清算汇总表。
3.湖南省2013年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清算表。
4.湖南省2013年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清算汇总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