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函〔2014〕4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各相关处室、单位:
为切实掌握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促进资金规范管理,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号),决定在全省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现将具体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2012年、2013年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重点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必要时,可延伸到其他年度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
(一)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划拨进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情况;
(三)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划拨进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情况;
(四)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改变资金用途等现象。
二、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采取省、市、县(市、区)分险种自查和省抽查的方式开展。各级自查由承担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和运用的相关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汇总上报情况等工作。
三、检查步骤
(一)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1-2月份,省厅制定下发全省专项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专项检查工作;各市州人社局按照要求制定检查方案并进行部署,于3月1日前将方案报送省厅基金监督处。
(二)自查
3月份,省、市州、县(市、区)进行全面自查;各级社保行政部门应会同社保经办机构结合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年报)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制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检查情况表,并形成自查报告。
(三)市级抽查
4月上旬,各市州确定3-4个所辖县(市、区)进行抽查,4月15日前,各市州汇总检查报告、填制检查表并上报省厅。检查报告及检查表填制要求详见本通知工作要求。
(四)省级抽查
4-5月,省厅对3-4个市州本级和所辖2-3个县(市、区)进行抽查。抽查的单位由省厅根据各市州专项检查实施情况抽样确定,具体安排另行通知。5月底前,省厅汇总自查、抽查情况,上报人社部,做好迎接部抽查的准备。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相关部门加强分工协作,并做好与财政、审计部门的沟通,按规定时限完成检查工作,确保检查质量。
(二)严格检查整改。
各地要通过检查全面掌握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种类、数额、分配方式、划拨渠道、使用状况、结余数量等情况,查找纠正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和资金沉淀积压、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对检查发现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监督执法,严肃处理并及时纠正。
(三)认真总结提高
各地要深入分析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运用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增强资金管理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四)材料报送要求
1.表格和报告应如实反映检查情况,各级填制表格的部门应对数据的真实性把关负责。
2.各级各险种均应有自查情况报告,由各级基金监督部门负责根据各险种的自查报告及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检查情况报告应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和分配机制,2012年、2013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构成及到账时间,资金分配去向及划拨时间,未及时划拨到位的资金数额及原因;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数额及实际到账情况;检查发现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方式存在的不足及下一步改进措施等。
3.检查表原则上由各级各险种经办机构负责填制,如由行政部门承担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和运用的,则由行政部门填制或积极配合提供数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只有一张检查表,填报2012年和2013年数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共有五张检查表,部分表格填报内容需延伸至2009年,具体请看表项内容和说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保的检查表均由省级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省厅医保处审核汇总。
五、联系人及方式
检查和填制表格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相应部门联系人联系。
省社保局财务处 李志军 0731-84900183
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张小立 15084954616
省厅医疗生育保险处 周阳辉 0731-84900033
省厅社保基金监督处 黄冰文 0731-84900368
附件: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检查情况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检查情况表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检查情况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到账情况汇总表
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到账情况明细表
6.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到账情况汇总表
7.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到账情况明细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