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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4-07-22 15:48

湘人社办发〔2014〕1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法规处反映。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3月24日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工作制度,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服务,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地方立法起草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增强普法宣传教育实效,强化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和依法办事社会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用人单位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以下简称联系点)。
  联系点的建立、服务和管理等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三条  建立联系点坚持自愿、无偿和服务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本地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成立、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确定为联系点。
  各地根据工作需要规定建立联系点的条件和本地区联系点的数量。原则上在职人数多的大中型企业优先建立联系点。
  第五条  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可以通过公开征集和推荐征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申请和推荐建立联系点的用人单位中选定的方式,也可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用人单位自愿申请或者同意成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应当填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申请表》(附件1),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拟在用人单位建立联系点时,应当审查以下资料: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书;
  (三)其他必要资料。
  第七条  用人单位符合建立联系点条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立为联系点。
  联系点一般自确定之日起满3年即终止,有关单位可以申请延续。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确定用人单位中熟悉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和工会工作业务,社会责任心强,愿意协助开展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的人员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联系点和联络员的基本情况报省厅法规处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备案表》见附件2)。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联系点日常工作联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或者制定涉及用人单位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听取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点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联系点提供以下服务:
  (一)及时发送最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政策文本;
  (二)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理解适用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三)为联系点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政策,每年提供不少于一次联系点人力资源管理合法合规巡查巡诊和一次个性化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法专题培训;
  (四)听取联系点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情况和意见建议,并协调有关机构部门依法处理;
  (五)听取联系点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贯彻实施情况和意见建议并向有关制定机关反映;
  (六)提供其他法治工作支持。
  第十一条  联系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在本单位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宣传培训;
  (二)在本单位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用工管理;
  (三)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四)收集并反馈对起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
  (五)参加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法治调研活动;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取消联系点:
  (一)未按照要求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宣传教育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合法合规巡查巡诊和用工管理规范的;
  (三)不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四)人力资源管理混乱造成重大劳资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的;
  (五)未按照要求每年提交报告或者未按照要求参加有关活动的;
  (六)存在其他需要取消情形的。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对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成效显著、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良好的联系点进行重点宣传表扬。
  第十四条  在律师事务所、科研机构等单位建立联系点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 1日起试行。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申请表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备案表


附件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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