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函〔2012〕46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管理,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现就做好我省2012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规定,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工效挂钩工作。
二、工效挂钩方案的审核。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确定,以实现利润为主。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基数以上年度清算确认的有关数据为基础进行核定。 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度清算确认的实提工资总额为基础进行核定。经批准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发放的经营者年薪总额不得计入本年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基数,可在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时根据本年批复情况实行单列。
三、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挂钩浮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75以内。对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相当于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核定其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增长比例不得超过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对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工效挂钩政策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切实建立工资能增升能降的机制。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四、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将工效挂钩与工资集体协商相结合,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合理有序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企业要按照核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合理确定当年可使用的工资总量,企业和职工代表双方应以此为依据,结合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就工资调整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着力提高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五、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准确、真实地填报《湖南省2012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基数审核表》,报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于2012年11月底以前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上报材料中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表及上年度工资清算表等。
附件:湖南省2012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基数审核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12年10月26日
467附件.doc